【发布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文字号】沪公积金〔2021〕55号【发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07.3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信访工作,明确信访工作责任,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中心处理的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工作原则)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依法分类处理,诉讼与信访分离;
(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第四条(基本要求)
中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以程序规范为基础,确保流程合法、时限合规、文书规范;
(二)以“案清事明”为标准,强化责任落实,每件信访事项要做到人员清、诉求清、责任清、工作清、方案清;
(三)以“事要解决”为根本,努力推动解决实际问题,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五条(信息化管理)
中心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依托办公自动化系统信访管理模块(以下简称系统)运作。信访事项的登记、转送、交办、受理、办理、告知、答复、送达、督查督办、办结、归档等各环节信息以及各类文书,均应准确、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访事项的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
第六条(诉访分离)
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处理的事项,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七条(领导职责)
(一)中心党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信访稳定工作;批准实施信访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批阅、指导、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二)中心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协助党政主要领导负责信访稳定工作;主持制订信访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安排部署信访工作任务;批阅、指导、协调处理复杂信访事项。
(三)中心其他分管领导根据分工,负责对分管业务相关的信访工作进行阅批、指导、协调处理;审批分管范围内的书面回复。律师
第八条(部门职责)
(一)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是中心信访工作的牵头实施部门,负责信访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信访工作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心信访工作制度,拟定信访工作规范和工作计划;
2.承办上级单位和外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3.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登记、受理、转办、督办和归档,参与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紧急的信访事项;对信访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
4.在信访工作程序上对处室、管理部进行指导、监督和督办;及时向中心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信访事项;
5.落实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制订信访考核评价指标,对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评价;
6.定期做好信访统计数据、人民意见建议等研究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向中心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访工作情况;
7.组织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业务培训、信访稳定工作例会;
8.及时按照上级复查要求牵头复查事项的组织、调查、落实、上报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办理具体信访事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各类信访事项的接待、受理审查、办理、起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处理情况报告等工作;
2.对管理部办理信访事项中涉及的政策和业务进行指导,对管理部起草的信访书面答复进行政策口径审核;
3.按照依法分类处理流程办理信访诉求,按要求起草分类处理告知书和答复意见书,对管理部起草的分类处理告知书和答复意见书进行核稿;
4.根据部门职责按照上级复查要求做好复查事项的调查、落实、报告起草工作;
5.定期排查和报送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信访突出矛盾隐患、人民意见建议、信访相关信息和数据;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管理部根据区域划分,负责受理和办理具体信访事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各类信访事项的接待、受理、办理和归档,起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处理情况报告等工作;
2.按照依法分类处理流程办理信访诉求,按要求起草分类处理告知书和答复意见书;
3.根据管理部职责按照上级复查要求做好复查事项的调查、落实、报告起草工作;
4.定期排查和报送本区域范围内的信访突出矛盾隐患、人民意见建议、信访相关信息和数据;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信访工作人员要求)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公正、规范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理,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
(五)依照规定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依法分类处理
第十条(分类处理范围及适用程序)
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对职工反映的属于中心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以下诉求,根据诉求具体情况,能够适用其他法定途径进行处理的,应当导入其他法定途径进行处理。不适用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信访程序处理。
(一)涉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查询等事项的投诉;
(二)涉及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和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投诉;
(三)涉及售后公房维修资金的投诉;
(四)涉及中心管理的公租房的投诉。
职工提出以上诉求时,应当明确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具体诉求。
第十一条(分类处理告知书)
(一)对于上级机关信访机构(含国家信访局、住建部信访办、上海市信访办、市住建委信访办等)转办的涉及本办法第十条的投诉事项,信访办应当与诉求有关的责任部门会商,认为应当适用信访途径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自中心收到信访之日起3日内将事项录入系统,并转责任部门阅处。责任部门根据情况拟定《分类处理告知书(依申请)》或《分类处理告知书(依职权)》,自中心收到信访之日起10日内转退信访办。信访办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信访办自中心收到信访之日起15日内将《分类处理告知书(依申请)》或《分类处理告知书(依职权)》发送给信访人。
《分类处理告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拟适用的法定途径及依据;
2.查询或者联系方式;
3.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4.需要依申请启动的,告知其申请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对于非上级机关信访机构转办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投诉事项,作出以下处理:
1.职工通过来访、来信方式至中心本部、各管理部进行投诉的,直接导入执法维权、业务投诉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不再另行发送《分类处理告知书》。
2.职工通过拨打12329、12345热线或在公积金官网、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公积金线上平台进行咨询的,依据热线及线上流程进行处理。如职工明确要进行投诉或信访的,引导职工根据相应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分类处理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中心正在或者已经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诉求,信访人再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区分下列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1.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的,不再重复处理;
2.对同一诉求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由信访办和责任部门共同认定是否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认定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按照依法分类处理程序并案处理;不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再重复受理和处理。
第十三条(分类处理答复)
对于上级机关信访机构(含国家信访局、住建部信访办、上海市信访办、市住建委信访办等)转办的涉及本办法第十条的信访件,直接导入相应程序进行处理的,责任部门应当在执法维权、业务投诉相关程序规定的期限内,依据相应规定及程序完成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信访办应当跟踪处理进度,并将处理结果录入系统。
第四章 信访接待与登记
第十四条(接待要求)
对到中心来访,由信访办组织来访接待工作,协调落实信访接待人员安排。各处室按照信访接待工作制度安排,开展信访接待工作。原则上每次接待不少于2人,由信访办1名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1名工作人员组成,依法规范接访。对到管理部来访,由管理部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信访接待应当在信访接待室或信访接待工位上进行。接待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和意见,以“案清事明”为标准,做到信访人基本信息全面、翔实,诉求概要文字简洁、逻辑清晰、表达准确。涉及重复来访的,要详细了解上次来访以来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情况了解清楚后,指导信访人填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群众信访登记表》。如信访人因故无法填写,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可经信访人许可代为填写。填写完毕经信访人确认无误后由信访人签字。
信访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复印、留存信访人的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填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访材料收件清单》。
第十五条(系统登记)
登记信访事项应当做到信访必登、登录及时、事项准确、内容完整、符合规范,详细录入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信访过程,纸质材料应扫描录入系统。律师
信访登记实行首问责任制。上级交办、外单位转来的信访事项以及信访人直接到中心本部进行信访的事项,由信访办实行登记;到各管理部进行信访的事项,由接待信访的管理部实行登记。
对各类信访事项,各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信访事项3日内按规定完成系统登记。
第十六条(案件判重)
登记时应对信访件进行判重,对信访人姓名(身份证号)、问题属地、反映的主要内容等信息与已登记的另一信访事项均基本相同的,判定为重复信访事项。重复信访件不予受理。
第五章 信访受理和转送
第十七条(信访受理)
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受理:
(一)信访办登记的信访事项(含上级交办、外单位转来以及信访人直接到中心本部进行信访的事项),由信访办在系统登记当日起草《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并根据信访内容转送责任部门进行受理审查。责任部门应当自中心收到信访之日起10日内对《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进行核稿,完成受理审查,明确信访受理意见,转退信访办。信访办负责人对《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审批同意后,由信访办自中心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发送给信访人。
(二)管理部登记的信访事项,应当在系统登记当日将事项通过系统转报信访办。信访办收到后,应当在信访办收到信访之日起3日内起草《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并将事项转送责任部门进行受理审查。责任部门应当在责任部门收到信访之日起4日内对《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进行核稿,完成受理审查,明确信访受理意见,自中心收到信访之日起10日内转退信访办。信访办负责人对《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审批同意后,由信访办自中心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发送给信访人。
第十八条(信访不受理)
(一)下列事项不予受理:
1.不属于中心职责范围内的;
2.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3.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在办理期限内,信访人继续提出相同信访事项的;
5.中心已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无正当理由仍继续提出相同信访事项或表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满的;
6.已有复查意见,信访人无正当理由仍继续提出相同信访事项或表示不服信访处理(复查)意见的;
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1.已有复核意见,信访人无正当理由仍继续提出相同信访事项或表示不服信访处理(复核)意见的;
2.已经市政府批准核查终结,信访人仍继续提出相同信访事项或表示不服终论结论的。
(三)下列信访事项不再重新受理:
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信访人仍继续提出相同信访事项或表示不服信访办理意见的。
对信访事项不受理的处理意见应当由责任部门在信访受理审查阶段提出,将不受理的原因书面录入系统,自中心收到信访之日起10日内转退信访办,信访办拟定《不受理告知书》,由信访办负责人审核,报请中心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自中心收到信访之日起15日内发送信访人。
第六章 信访办理与答复
第十九条(信访办理)
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按照以下规定:
(一)书面审查。责任部门应当根据信访人提交的材料,先行书面审查,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内容、争议焦点、现存状况等基本事实。信访事项此前经有关部门处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二)听取意见。责任部门应联系或视情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信访人拒绝的除外。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听取方式可以采取上门听取、约谈、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
(三)核查事实。责任部门应当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核实,也可向相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并做好核查笔录等工作(核查笔录应经被核查人校阅,并由被核查人、核查人签名或盖章)。对重大、疑难和复杂的信访事项,可以召开咨询会、听证会和协调会。举行听证的,按照本市信访事项听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办理意见。责任部门经调查核实,依法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在系统中录入办理依据和意见: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书面答复)
责任部门应根据办理情况自中心受理信访之日起40日内起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转退信访办,信访办进行核稿后,报中心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自中心受理信访之日起60日内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以由责任部门在系统中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办理申请,经中心信访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延期办理应当向信访人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属于上级单位交办的,应当同时书面上报交办单位。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应当载明具体信访诉求(包括主要事实、理由、请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依据,并根据具体诉求另行载明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意见申请复查的途径、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送达)
送达可采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采用邮寄送达的,应当跟进投递情况,相关送达凭证应当上传系统并作为案卷归档材料。
第二十二条(处理情况书面汇报)
信访事项属于国家信访系统上海分系统上级单位交办的,责任部门应同时起草《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由中心业务分管领导及中心信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上报交办机关。
《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应当载明信访人基本情况、信访事项基本情况(有原处理结论的包括信访事项的原处理情况)、信访人的信访意见、信访事项的现办理情况(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办理意见等。
《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上报时限以国家信访系统上海分系统提示的时限为准。
第二十三条(办理过程记载)
在办理信访过程中,应及时将具体的沟通、协调、办理详细情况登记在系统中。
第二十四条(异议协调)
对于部门之间有争议的信访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在系统中书面提出,报请中心领导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信访办结)
信访事项的办结按照“谁受理、谁办结”的原则进行。
信访办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信访问题的前因后果,事情发展过程,证据材料,处理结果等清楚明了;
(二)认定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充分,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各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没有矛盾;
(三)通过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对信访事项的性质、情节及后果,逐项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不夸大、不缩小,不笼统抽象;
(四)受理、登记、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等工作程序合法、合规、正当;
(五)受理、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完整、手续齐全;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对没有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基础,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归档要求)
在完成处理后,应当由信访登记部门按照《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书面档案应当包含内容如下:
(一)卷内目录;
(二)系统打印的信访登记单;
(三)群众信访登记表;
(四)信访材料收件清单;
(五)信访信件;
(六)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
(八)核查处理过程中产生、收集的证据材料;
(九)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十)送达凭证;
(十一)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稳控工作)
信访量急剧上升超出信访接待或办理部门的承受能力,或者发生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集访、闹访等信访事项时,应当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访工作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总结分析)
对信访事项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特别是有关政策性问题,以及一段时间内某一地方、领域反映突出、集中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和责任部门应深入调研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向中心领导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七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九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简易程序是指中心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受理、办理的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适用范围)
对下列初次信访事项,可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或及时反馈的;
(三)仅对政策表明态度但未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的;
(四)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的;
(五)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六)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第三十一条(不适用范围)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一)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交办的;
(二)国家信访系统上海分系统转来的求决类信访件;
(三)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四)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
(五)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第三十二条(程序及时效)
对于各类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信访事项,应根据不同来源分别作出以下区分:
(一)从国家信访系统上海分系统转来的非求决类信访件,应当自收到诉求之日立即办理,由责任部门在2日内形成《信访事项简易答复书》,经中心业务分管领导审定后,自中心收到信访之日起5日内将《信访事项简易答复书》上传国家信访系统。
(二)非国家信访系统上海分系统转来的信访件,应当自中心收到诉求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中心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书和答复书的,可以口头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和答复信访人。告知和答复情况应当录入系统。
第三十三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妥善解决的,应当经中心信访工作分管领导批准,按本办法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属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
按本办法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信访督办
第三十四条(督办情形)
信访办负责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信访处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办应予以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受理或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督办方式)
对未按规定期限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可通过电话督办、邮件督办等形式督促责任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积案攻坚)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信访事项、已有处理意见但信访人不满意仍不断信访、有正当理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典型的历史积案,信访办应当定期筛选,开展分级分责联合交办、实地督查,以及提请中心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召开信访稳定例会,督促责任部门实际解决问题矛盾。
第三十七条(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
各责任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满意度评价件的办理工作。在办理前,应当认真倾听信访人想法和意见,明确投诉要点和具体诉求,耐心沟通,态度和蔼热情。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从解决实际困难的角度出发进行处理,超过政策所限无法解决的,应当解释疏导到位。对于信访人拒绝进行满意度评价,或经多次提醒仍未评价的情况,请责任部门视情况协助信访办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第九章 责任追究及考核制度
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责任制)
中心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各责任部门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信访事项,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亲自协调、亲自解决、亲自督办,切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第三十九条(首问责任)
中心信访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各部门一经接访,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尽责、规范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和程序。
第四十条(考评体系)
中心建立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评价体系。信访办对上级机关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进行分解,细化信访受理办理各环节评价指标,定期排查中心信访工作是否规范,按规定进行考核评价。
对在信访维稳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处理不当发生信访人闹访或集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在年终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一条(责任追究)
信访处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及信访承办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办理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未登记处理,敷衍推诿,导致信访人再次来访,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因工作失职,处理不当,导致信访人重复到上级信访部门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信访人反映的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问题,应当且有条件解决而未解决的,造成信访人重复越级上访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信访事项,贻误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涉密事项)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信访事项,不包含涉密内容的信访事项,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解释权)
本实施办法由信访办负责解释。律师
第四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访工作实施办法》(沪公积金〔2013〕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群众信访登记表
2.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访情况材料收件清单
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类处理告知书(依职权)
5.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类处理告知书(依申请)
6.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访事项简易答复书
7.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延期办理告知书
8.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告知书(人大职权范围)
9.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告知书(法院职权范围)
10.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告知书(检察院职权范围)
11.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当通过诉讼途径)
12.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当通过仲裁途径)
1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
1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
15.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告知书(正在处理中)
16.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告知书(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
17.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告知书(已有复查意见)
18.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告知书(已有复核意见)
19.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告知书(已核查终结)
20.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重新受理告知书
21.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投诉求决类)
22.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政策建议类)
2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XX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报告
附件1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群众信访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