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操作细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沪公积金〔2021〕59号【发布日期】2021.08.05【实施日期】2021.08.1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建房管联〔2019〕749号)、《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6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凡按照本市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实施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后,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以下简称“业主”)可以按顺序申请提取业主本人及配偶、本人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加装电梯中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

提取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主本人或配偶或本人直系血亲,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中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提取条件:

(一)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已正式施工;

(二)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

二、提取金额

1、符合提取条件的业主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加装电梯中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

2、符合提取条件的业主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业主本人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申请人可以一次性或者多次提取,每次提取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业主分摊的电梯建设费用。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

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非业主本人时,还应当提供业主的身份证件以及关系证明材料;

2、委托办理的:

(1)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2)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首次提取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

2、续提的提供以下材料:律师

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

四、业务流程

(一)信息确认。区房管部门将已正式施工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相关信息在《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项目信息表》(见附件)填妥,并提供给市公积金中心。

(二)提取申请。信息确认后,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自该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之日起,五年内可以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中心将会同市房管局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断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提取审核,便捷业务办理。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六、办理场所

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

七、支付方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采用转账方式。

八、实施时间

本操作细则自2021年8月13日起施行。《<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操作细则》(沪公积金〔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项目信息表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