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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翻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试行办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文字号】沪人社专〔2021〕268号【发布日期】2021.08.06【实施日期】2021.08.0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发挥翻译人才在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专业作用,加强本市高层次翻译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翻译人才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翻译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翻译人才选拔与激励机制,根据《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和《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沪人社专〔2020〕2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其名称分别为一级翻译和译审。对国家统一考试的语种,一级翻译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译审一般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对尚未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语种,其高级职称实行专家评审方式。

第三条 上海市翻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本市翻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高评委办公室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相关处室,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翻译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受理范围(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具有推动翻译行业发展的职业使命感,具备相应的翻译专业能力和业务技能;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四)近3年翻译业务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翻译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2年;或具备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或具备翻译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4年;或具备非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或取得同声传译翻译专业资格证书且满足上述学历和年限要求。

翻译相关专业指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和翻译学科所包含的各专业,及中国语言文学学科下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

(二)译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一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第七条 业绩和贡献条件

(一)一级翻译

1.笔译

二级翻译任职期间,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律师

(1)完成20万字以上的笔译工作,或完成15万字以上的省部级重点项目笔译工作(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

(2)正式出版译著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公开发表译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口译

二级翻译任职期间,完成不少于100场次(每场不少于30分钟)正式场合的口译工作(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并提供不少于3场次(每场不少于30分钟)的口译现场录音材料。

(二)译审

一级翻译任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审定正式出版物30万字以上,或完成30万字以上的笔译文稿的审定工作(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明细清单);

(2)承担国际会议、涉外会谈等重要场合的口译工作30场次以上(每场不少于60分钟),并提供不少于5场次(每场不少于60分钟)的口译现场录音材料;

(3)正式出版著作2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公开发表译文6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4)出版翻译理论研究著作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公开发表翻译理论研究论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5)主持省部级翻译类研究课题1项;

(6)主持省部级外译项目1项。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鼓励翻译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提高水平。翻译专业人员取得现有职称后,每年应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九条 其他

对在外交、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推动翻译行业发展取得重要成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业绩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对创新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翻译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限条件限制。原则上不超过1年。

对本市引进的急需紧缺翻译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翻译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条 一级翻译

(一)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双语互译能力强。

(二)具有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对翻译实践或者理论有一定的研究。

(三)能够胜任重要场合的翻译;或者能够胜任重要涉外文件,具有广泛或重大影响力且具有较高专业性或较大难度文稿的翻译工作。

(四)翻译业绩突出,能够组织、指导三级翻译、二级翻译等翻译专业人员完成各项翻译任务。

第十一条 译审

(一)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知识广博,中外文语言功底扎实,双语互译能力强。

(二)能够胜任重要国际会议、涉外会谈等场合或重要项目的翻译;或者能够胜任高级别、高难度、高强度的翻译专业工作,具有较强的审定重要事项翻译稿件的能力。

(三)能够解决翻译专业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翻译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能总结提炼出可普遍适用的翻译技巧和方法。

(四)能够组织、指导翻译专业人员出色完成各项翻译任务。在翻译队伍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在翻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单位审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对符合条件拟申报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将申报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为申报人员出具同意其参加翻译高级职称评审的推荐意见。

事业单位岗位缺额情况须根据管理权限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盖章。

自由职业者由相关行业协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申报人员根据当年评审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高评委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及单位推荐意见,经高评委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发放受理号,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评审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高评委按照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和表决。

高评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破格申报的、近3年内曾参加过评审而未通过的、其他需要通过答辩进一步了解情况的人员,进行面试答辩,重点考察专业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发展潜力等。

第十五条 公示和颁证。评审结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相应级别职称证书。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本市翻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高评委应认真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对评审工作出现的违纪情况,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翻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如有违反评审纪律的情形,按照本市职称评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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