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文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1〕8号【发布日期】2021.11.01【实施日期】2021.1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按要求建设和管理上海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测绘信用平台),并纳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负责采集本市测绘资质单位和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外省市测绘资质单位(以下统称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对信用信息进行发布和管理;负责制定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产业协会)负责测绘信用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资质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开展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的基本素质信息、业务执行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第四条 基本素质信息包括资质单位基本信息、持证年限、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体系认证、企业认证以及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等。
第五条 业务执行信息是指资质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项目业绩、质量成绩和技术成绩等信息,主要包括各类项目信息、体系运行情况、质量监督检查信息、成果质量验收信息、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标准制定等。其中,项目信息包括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信息。
第六条 良好信息是指资质单位参与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应急保障服务、开拓国际市场以及获得的与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相关的各类表彰、奖项,主要包括良好资信评级信息,政府表彰奖励信息,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国家和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评定的相关奖项、荣誉称号等。
第七条 不良信息是指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失信行为信息,涉及管理、成果、质量、安全等多个方面。不良信息按照影响程度分为轻微不良信息、一般不良信息和严重不良信息。律师
第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轻微不良信息:
(一)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报送义务;
(二)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未在三十日内通过资质管理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
(三)未按要求报送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年报;
(四)因与测绘活动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测绘资质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
第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一般不良信息:
(一)提供虚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二)出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仪器设备等资质申请材料,帮助他人骗取测绘资质证书;
(三)外省市测绘单位来沪从事测绘活动,未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四)未按规定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
(五)未按规定及时将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资料提交市规划资源部门进行检验;
(六)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经检验,存在质量问题;
(七)测绘资质单位存在不符合其资质等级或专业类别条件的,由规划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八)不配合规划资源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隐瞒、拒绝和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九)在规划资源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测绘资质情况被判不符合;
(十)在规划资源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安全、质量和档案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被判不完善;
(十一)在安全生产、地理信息保密和地图市场等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被要求整改;
(十二)发生2人及以下重大伤害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十三)不履行与测绘活动有关的处罚、判决、裁定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严重不良信息:
(一)未依法送审地图或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地图即向社会公开;
(二)违反保密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
(三)在从事测绘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被安全保密机关查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
(五)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六)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七)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八)允许其他单位以本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九)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
(十)伪造、变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十一)测绘资质单位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
(十二)由于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
(十三)侵犯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被查处;
(十四)发生人员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大伤害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十五)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主要来源如下:
(一)规划资源部门和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信息;
(二)通过资质、项目等相关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系统推送的信息;
(三)政府、司法、仲裁等有关部门公开的信息;
(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共享的信息;
(五)资质单位自行申报的信息;
(六)公众举报信息;
(七)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其他合法渠道归集的信息。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应当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过程留痕。
第十三条 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参照本办法前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本市探索利用测绘信用平台开展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分类评价(以下简称信用分类评价)。
第十五条 信用分类评价依据《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分类评价标准》(以下简称《分类评价标准》),采用经测绘信用平台核实公开的信用信息,通过计算机自动计分,确定资质单位综合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级:
(一)信用等级优秀:90分≤信用分值≤100分;
(二)信用等级良好:75分≤信用分值<90分;
(三)信用等级一般:60分≤信用分值<75分;
(四)信用等级较差:信用分值<60分。
严重不良信息实行一票否决,即资质单位存在严重不良信息之一的,自动列为信用等级较差。
第十六条 信用分类评价结果应当在测绘信用平台上公开,资质单位可登录测绘信用平台,自行生成、下载和打印本单位的信用分类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资质单位对信用信息或信用分类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测绘信用平台提出异议申请,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八条 资质单位主动改正不良信息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可通过测绘信用平台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修复的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
经核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申请调查核实期间,测绘信用平台不停止对该信用信息的发布。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信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执行。
第十九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探索推进测绘信用平台与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鼓励行政机关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等环节,市场主体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使用测绘信用平台的信用信息和信用分类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在履行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应当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对信用优秀的单位,依法采取公开表扬等相关激励措施。对信用较差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和产业协会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质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对信用分类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分类评价标准》,保证评价结果的合理、公平、公正。
附件: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分类评价标准
附件
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分类评价标准
说明:信用分类评价采用计算机自动计分方式,依据计分标准及信息有效期,分专业类别计算信用分值,以最高分确定资质单位综合信用等级。
分专业类别计分的指标在信息记录时需同步记录所属专业,专业类别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1.基本素质共计70分。其中,单位基本信息60分,每个行业单位直接取得;其它信息依据计分标准及信息有效期,根据行业单位实际情况累计加分;
2.业务执行共计30分,依据计分标准及信息有效期,分专业类别累计加分;
3.良好信息依据计分标准及信息有效期,分专业类别累计加分;
4.不良信息分为轻微不良信息、一般不良信息和严重不良信息。其中,严重不良信息不计分,实行一票否决,即有严重不良信息之一的,自动列为信用等级较差。其它不良信息依据计分标准及信息有效期累计扣分;
5.每项指标最高得分或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律师
6.每个专业类别满分100分,累计总分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计。
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详细内容 |
分值(分) |
计分标准 |
信息有效期 |
是否分专业
类别计分 |
基本素质 |
基本信息 |
基本信息 |
单位基本信息 |
60 |
所有资质单位以及外省市来沪备案单位直接取得 |
随资质管理系统实时自动更新,长期有效 |
|
注册资金 |
∕ |
1 |
甲级:1000万以上,得1分;乙级:500万以上,得1分 |
随资质管理系统实时自动更新,长期有效 |
|
资质能力 |
持证年限 |
测绘资质证书持有年限 |
2 |
2年以上,5年(含)以下,得1分;5年以上,得2分 |
随资质管理系统实时自动更新,长期有效 |
|
专业技术人员 |
超过测绘资质单位自身资质等级要求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
3 |
2个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得1分;1个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4个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得2分;2个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6个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得3分;每人只计一次分 |
随资质管理系统实时自动更新,长期有效 |
|
体系认证 |
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 |
2 |
每个体系得1分 |
随资质管理系统实时自动更新,长期有效 |
|
企业认证 |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通过“双软”认证 |
2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双软认证”各得1分 |
在证书标记有效期内有效 |
|
业务执行 |
项目业绩 |
完成项目 |
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已经完成验收的项目 |
10 |
单个项目金额十万元(含)以下得 0.2
分;项目金额十万到三十万元(含)得 0.5 分;项目金额三十万元到一百万(含)得 1 分;项目金额一百万(含)以上得 2 分 |
自项目验收之日起2年有效 |
√ |
质量成绩 |
体系运行 |
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2 |
完善得2分;基本完善得1分 |
一个检查周期内有效,即自本次检查结果出具起至下次检查结果出具之前 |
|
质量监督检查 |
国家或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
5 |
批成果质量合格且样本质量等级达到优级得5分;批成果质量合格且样本质量等级达到良级得3分;批成果质量合格且样本质量等级达到合格得1分 |
一个检查周期内有效,即自本次检查结果出具起至下次检查结果出具之前 |
√ |
成果质量验收 |
委托国家或市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的项目 |
3 |
批成果质量合格且样本质量等级达到优级,每个计1分;批成果质量合格且样本质量等级达到良级每个计0.5分(最多按3个项目计) |
自检验结果出具之日起2年有效 |
√ |
技术成绩 |
发明专利 |
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发明专利 |
4 |
每项得2分 |
自证书日期起5年有效 |
√ |
软件著作权 |
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软件著作权 |
2 |
每项得0.5分 |
自证书日期起2年有效 |
√ |
标准制定 |
主导或参与制定测绘地理信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4 |
作为主编单位的:国家标准每项得4分;行业标准每项得3分;地方标准每项得2分;团体标准每项得1分;参编单位得分减半 |
自标准公布日期起5年有效 |
√ |
良好信息 |
应急保障 |
应急保障服务 |
为政府、公众提供防灾减灾、应急保障等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
2 |
每个得1分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2年有效 |
√ |
国际市场 |
国际市场开拓 |
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参与且已经完成的国际合作或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 |
2 |
每个得1分 |
自项目验收之日起2年有效 |
√ |
表彰奖项 |
良好资信评级 |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获得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授予的良好资信评级 |
5 |
区级每项得1分;市级每项得3分;国家级每项得5分 |
自信息公布之日起3年有效 |
|
政府表彰奖励 |
测绘资质单位及在职员工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或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受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表彰奖励 |
5 |
团体表彰:区级表彰每项得1分;市级表彰每项得3分;国家级表彰每项得5分;
个人表彰:市级表彰前三等奖,按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得3、2、1分;国家级表彰前三等奖,按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得5、3、1分 |
自表彰公布之日起或相关证书日期起3年有效 |
√ |
科学技术进步奖 |
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获得市(部、委)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5 |
市(部、委)科技进步前三等奖,按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得3、2、1分;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前三等奖,按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得5、4、3分 |
自证书日期起5年有效 |
√ |
其它奖项 |
获得国家和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评定的相关奖项或荣誉称号 |
4 |
省市级社会团体评定的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得1.5、1、0.5分;国家级社会团体评定的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分别得3、2、1分 |
自证书日期起3年有效 |
√ |
不良信息 |
轻微不良信息 |
未报送项目 |
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报送义务 |
-1 |
如发现扣1分 |
自信息审核日期起1年有效 |
|
未更新信息 |
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未在三十日内通过资质管理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 |
-0.5 |
如发现扣0.5分 |
自信息审核日期起1年有效 |
|
未报送年报 |
未按要求报送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年报 |
-1 |
如发现扣1分 |
超过规定上报日期起1年有效 |
|
民事诉讼 |
因与测绘活动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测绘资质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 |
-2 |
如发现扣2分 |
自判决之日起1年有效 |
|
一般不良信息 |
虚假申请 |
提供虚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
-10 |
如发现扣10分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1年有效 |
|
协助骗取资质 |
出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仪器设备等资质申请材料,帮助他人骗取测绘资质证书 |
-5 |
如发现扣5分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1年有效 |
|
单位未备案 |
外省市来沪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
-2 |
如发现扣2分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1年有效 |
|
未汇交成果 |
未按规定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 |
-5 |
如发现1件扣1分;发现后主动纠正的,扣0.5分 |
根据上报项目及汇交情况实时统计,1年有效 |
|
未及时送检 |
未按规定及时将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资料提交市规划资源部门进行检验 |
-5 |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资料或退改成果的,如发现1次扣1分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1年有效 |
|
质量问题 |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经检验,存在质量问题 |
-5 |
单个项目发生退改2次的,扣1分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1年有效 |
|
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正 |
测绘资质单位存在不符合其资质等级或专业类别条件的,由规划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10 |
如发现扣10分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1年有效 |
|
不配合检查 |
不配合规划资源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隐瞒、拒绝和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
-5 |
如发现扣5分 |
一个检查周期内有效,即自本次检查结果出具起至下次检查结果出具之前 |
|
测绘资质不符合 |
在规划资源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测绘资质情况被判不符合 |
-10 |
扣10分 |
一个检查周期内有效,即自本次检查结果出具起至下次检查结果出具之前 |
|
体系不完善 |
在规划资源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被判不完善 |
-5 |
扣5分 |
一个检查周期内有效,即自本次检查结果出具起至下次检查结果出具之前 |
|
专项检查 |
在安全生产、地理信息保密和地图市场等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被要求整改 |
-5 |
情况严重扣5分;情况轻微扣2分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1年有效 |
|
安全责任事故 |
发生2人及以下重大伤害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10 |
每发生一次扣5分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1年有效 |
|
强制执行 |
不履行与测绘活动相关的处罚、判决、裁定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0 |
如发现扣10分 |
自强制执行相关文件日期起1年有效 |
|
严重不良信息 |
未送审地图 |
未依法送审地图或未按照审查要求修改地图即向社会公开 |
一票否决:存在严重不良信息中任意一种情况,自动评定信用等级为信用等级较差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1年有效 |
|
失泄密隐患 |
违反保密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 |
自查处之日起2年有效 |
|
泄露国家秘密 |
在从事测绘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被安全保密机关查处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2年有效 |
|
违规使用资质证书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2年有效 |
|
骗取资质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3年有效 |
|
超资质范围作业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2年有效 |
|
借用资质 |
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2年有效 |
|
出借资质 |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2年有效 |
|
成果质量不合格 |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 |
一个检查周期内有效,即自本次检查结果出具起至下次检查结果出具之前 |
|
伪造成果 |
伪造、变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2年有效 |
|
项目转包 |
测绘资质单位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2年有效 |
|
不正当竞争 |
由于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 |
自查处之日起2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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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产权 |
侵犯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被查处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2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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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发生人员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大伤害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自信息审核之日起2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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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判决之日起2年有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