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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企业2021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人社养〔2021〕287号【发布日期】2021.08.20【实施日期】2021.08.1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清理调整的要求,现就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2021年以后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家,1995年底以前评为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及其他按原国家规定退休后可提高退休待遇的人员,根据以下规定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一)高级专家申领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申领条件

(1)凡经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退休时聘用在相应职务岗位满1年以上,或获得高级专家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累计满2年及以上的高级专家(下称“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7500元。

①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特等、一、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②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

③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两次以上获得者。

(2)“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①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三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②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③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

④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优良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A.经批准获取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并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律师

B.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三等奖两次以上获得者;

C.区、县、局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一等奖两次以上获得者;

D.有特殊贡献者。

(3)“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500元。

①在本单位的生产、科技、管理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做出成绩者;

②获得本市各部、委、办、区、县、局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的。

2.申领材料

①《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领表》;

②高级专家资格证书原件;

③有关得奖证书、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证书、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原件;

④做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综合报告及材料;

⑤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获得英雄模范称号人员申领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申领条件

(1)凡在1995年底前获得全国、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和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二、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以及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下称“英雄、模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5000元。

①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二次以上(包括二次)或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四次以上(包括四次)的;

②中央军委、国防部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以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级和一级英雄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

(2)“英雄、模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

①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并有突出贡献或获得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三次的;

②军以上单位授予二级、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律师

(3)“英雄、模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①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或获得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二次的(一次的一般不享受,有突出贡献的也可享受);

②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等功、一等功称号二次的转业、复退军人。

2.申领材料

①《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领表》;

②荣誉证书原件;

③特殊贡献的有关材料;

④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凡按原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待遇的其他人员,原养老金计发比例提高5%的,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提高10%的,发给4600元;提高15%的,发给6900元。

(四)凡符合以上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人员,其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最高金额按照不超过累计计发比例15%确定的标准计发。

二、1992年底前已从事的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工作累计年限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按照原国家规定比例折算的工作年限不满7年的,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3000元;满7年及其以上的,可领取4000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发放的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由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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