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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

【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文字号】沪绿容规〔2021〕5号【发布日期】2021.08.19【实施日期】2021.09.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森林法》《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一网通办”行政许可办事工作要求,为加强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落实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实施“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审批原则,提高许可审批绩效和管理水平,提出本市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林地的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等建设工程项目及初步设计与选址意见;

(二)符合城市总体(国土)规划、街镇国土空间规划(郊野单元规划)、单元(村庄、乡村)规划(单元控制线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并批准纳入市、区土地储备或实施计划的单元地块。

二、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申请材料

(一)占用公益林地(含迁移林木、采伐林木)审核审批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括:由国家、市(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保、水利水务、市政交通、农业农村等政府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市(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批复;

1. 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

2. 符合城市、街镇等相关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各类专项规划、建设用地预规划选址许可证意见书批准文件与文本。

3. 批次用地项目,是按照规划批复,由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储备、实施)计划批复,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等具体建设内容。

(三)林木、林地权属人意见;

(四)补偿协议(非必要);

(五)占用林地补建林地承诺书;

(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工程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编制,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编制。提出工程占用林地的必要性、补建林地的可行性,其中建设工程占用林地5亩以上(含5亩)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工程占用林地5亩以下编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七)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律师

以上申请材料中,凡是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原则上免于提交;凡是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免于提交。

三、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林地类型

各类建设工程应不占或者少占公益林地,除国家、市重大工程外不得占用本市I级保护林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青草沙水库、陈行水库、东风西沙水库、金泽水库与淀山湖水源地管控保护范围,以及黄浦江两侧200米水源涵养林区,划入本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国家森林公园);除国家、市重大工程外限制占用本市Ⅱ级保护林地(包括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片林、生态位重要或敏感区域林地)。

四、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实施程序

(一)审核审批权限

占用公益林地的由市林业局负责审核审批。其中浦东新区范围内占用公益林地的,由市林业局委托浦东新区负责审核审批;临港新片区范围内占用公益林地的,由临港新片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审批。

(二)实施程序

1.建设工程用地单位按照“一网通办”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向市林业局提出申请后,市林业局应当核对提供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用地单位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市林业局对材料齐全的占用林地申请,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填写《占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填报《上海市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意见征询单》;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补建林地规划属性征询区规划资源部门意见。

五、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

(一)占用林地审批基本管理

1.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单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应当提供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批准文件;根据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单个工程使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一次申请,不得随意分为若干段或若干个子工程进行申请。

国家和市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和大型水利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确需分期、分段实施的,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等,分期、分段申请和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2.建设工程项目在同意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调整补建林地时间的,由申请人在补建林地有效期截止日的30日前提出,提供《上海市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使用林地变更补建时间审批表》与申请情况报告,按林业行政许可规定延续补建时间审批。

建设工程项目在同意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因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占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补建还林地位置的,由申请人重新提出建设工程项目占用林地申请,按林业行政许可规定审核审批(原决定书失效);申请人对减少占用林地面积或因改变占用林地位置的原址林地按照“品质对等”原则恢复。

3. 对于擅自占用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工程,在补办占用林地许可时由市林业局核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等材料。

(二)占用林地审批具体管理

1. 对于建设工程占用被纳入森林资源统计并编制森林小班号的建设用地上的绿化资源,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规定依照占用绿地事项审批流程实施审批。

2.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国省道、城市快速路、市级河道、铁路等线型工程占用林地,通过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控制线(含环评线)等原有法定绿地率基础上额外种植并达到乔木林要求的可作为补建还林面积计算。如补建林地不足可在本市林地建设专项规划中落实补建还林;若补建林地在本市林地建设专项规划外,需提供规划资源部门用地意见。

3.按照“占补平衡、区位相当、品质对等”原则,补建林地符合《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上海市生态廊道建设导则》等相关规程。占林工程涉及林木迁移、采伐、补建的建设与管理,应在建设工程费中予以安排列支。

4.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事项中涉及林木迁移的,原则上林木应一次迁移至补建林地,不得多次迁移;对主干性树种不得采用“截杆”方式移植,非主干性树种应保留不少于二级分叉。

六、监督管理

按照《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20〕295号)要求,实施批后监管。

七、信用管理

(一)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以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非法占用林地及不及时补建林地的,纳入信用管理。

(二)编制单位对工程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状调查评价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编制单位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弄虚作假的,将编制单位纳入信用管理。

八、术语注解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森林面积指由乔木树种构成,郁闭度0.2以上(含0.2)的林地或冠幅宽度10米以上的林带的面积,即有林地面积。

(四)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未成林造林、一般灌木林、其他林。律师

(五)生态公益林是以发挥生态、社会效益为主导功能的森林。主要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护岸林等防护林和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森林等特用林。

(六)商品林是指以生产木材、薪材、干鲜品和其他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包括用材、经济林和薪炭林。

(七)林班,是一种长期性的林业地域区划单位。因森林经营强度不同,林班的平均面积不一。林班之间有林班线,林班线或以山脊、河流、沟谷、道路等自然地形为界或A-r伐开。林班用号码或地名命名,在平面图上,以阿拉伯数字从西北向东南的顺序从左列右,自上而下的进行编号。

(八)小班,是准确标示到图上的基本区划单位,是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统计和经营、管理的基本单位。小班是进行森林经营、组织木材生产的最小单位,也是调查设计的基本单位。在作业区内把立地条件、林分因子、采伐方式、经营措施相同和集材系统一致的林分划为一个小班。小班界限按集材系统以自然区划为主。一个小班的面积,一般以5公顷左右为宜,最大不应超过20公顷。

本规范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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