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发文字号】沪绿容〔2021〕264号【发布日期】2021.08.23【实施日期】2021.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本市水域保洁区域的等级划分
根据水域所在地功能区特性、特定活动区域内环境质量要求等因素,将水域保洁区域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类。
二、本市水域保洁区域的等级范围
(一)特级保洁区域主要包括:
1.黄浦江(吴淞口至关港港池)、苏州河(东港口至北横沥)。
2.本市举办、承办各类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期间保障区域范围内的水域。
(二)一级保洁区域主要包括:市管河道(湖泊)。
(三)二级保洁区域主要包括:区管河道(湖泊)。
(四)三级保洁区域主要包括:镇(乡)管及以下河道(湖泊)。
根据区域发展、监管与作业保障情况,辖区管理部门可提高水域保洁区域相应等级。
市管、区管、镇(乡)管及以下河道(湖泊)名录以市水务局颁布为准。律师
三、本市水域保洁区域的环境卫生质量基本要求
保洁等级
环境卫生
质量要求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水域质量要求 |
5000m2内漂浮物面积累计不超过0.4m2 |
5000m2内漂浮物面积累计不超过0.8m2 |
5000m2内漂浮物面积累计不超过1.2m2 |
5000m2内漂浮物面积累计不超过1.6m2 |
垃圾留存时间 |
不大于2小时 |
不大于8小时 |
不大于12小时 |
不大于12小时 |
水域投诉响应 |
不大于2小时 |
不大于4小时 |
不大于8小时 |
不大于8小时 |
表中所述均为基本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提高水域保洁区域的环境卫生质量基本要求。
备注:鉴于长江口水域呈现江面漂浮垃圾少、沿岸聚集存量漂浮垃圾多的特点,组织江面打捞无法取得较好的实效,故长江口水域按照《关于加强本市长江、杭州湾沿岸聚集垃圾清理整治的工作意见》执行,本文件不再予以规定。律师
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治理,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确保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社会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产生方式
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聘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选聘数量由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鼓励市、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社会监督员,不受选聘计划人数的限制。
二、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有较为丰富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知识;
(二)关心水域市容环卫事业,热心社会监督工作,有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能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工作认真,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70周岁,可以胜任社会监督的工作要求。
三、聘任程序
社会监督员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在选聘期内接受市民群众的自愿报名。
在报名结束后,对所有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核,按照“择优聘任”的原则,根据选聘的计划数确定聘任。被确定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由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和《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社会监督员证》。
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
四、工作职责
(一)宣传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政策知识以及政府开展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根据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反映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沿河单位、社区、居民违法违规等问题;
(四)承担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监督内容
(一)水面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漂浮垃圾、无成片水生植物(水葫芦、绿萍),滩涂、堤防无暴露垃圾;
(二)水域范围内的防汛墙、趸船、码头、亲水平台等建(构)筑物保持整洁、完好;
(三)水域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遵守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
(四)其他监督内容。
六、监督范围
对《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管理工作、水域环境卫生状况、污染水域行为实施监督。
七、监督方式
(一)随机监督:社会监督员在日常生活、工作期间对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情况进行随机监督;
(二)集中监督: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对重点水域、重要涉水活动、赛事等水域及周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集中监督。
八、反馈流程
(一)社会监督员在开展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督活动时,应佩戴证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附问题情况照片。尽量采用微信、QQ、电子邮件等信息化手段,也可通过电话反映问题,做到及时真实;
(二)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按照处置流程及时处理监督信息,并做好事后反馈和统计汇总工作。
九、工作纪律
(一)社会监督员不得利用受聘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社会监督员不得接受或向被监督单位索取财物;
(三)社会监督员不得向媒体、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传播其在监督检查活动中获取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涉密事项;不得未经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许可擅自发布监督报告;
(四)社会监督员不得无故缺席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召集的社会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
十、日常管理
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应加强社会监督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工作会议,组织相关工作培训;聘任期内,监督员不能或不适应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的,可以提前解聘。市绿化市容、水务部门负责保障社会监督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社会监督的工作性质为志愿服务,社会监督员不领取薪酬。
十一、其它
各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选聘社会监督员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保洁作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经招标,确定为
项目的中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作业服务项目概况
(一)作业服务区域:
(二)作业服务内容:保洁共 条段
(三)作业服务方式:
(四)作业服务频率:
(五)其他:
第二条 作业服务标准
双方约定,乙方从事的水域保洁作业服务质量按以下 标准执行:
(一)现行国家标准。
(二)现行行业标准。
(三)其他:补充协议相关标准。
第三条 作业服务期限
本水域保洁作业服务项目,甲乙双方约定服务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作业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服务总价
本合同作业服务总价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元。
(二)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服务期间,作业服务费用按(月/季度/年度)结算支付。
2、乙方按任务量及考核结果的费用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 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支付作业服务费用。
3、其他:
第五条 作业服务考核
作业服务考核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委派专人负责对乙方作业服务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定期组织对乙方的作业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二)甲方应协调相关部门或人员确保乙方正常开展作业服务;监督检查乙方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况,以提高作业服务技术水平。
(三)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视乙方作业服务任务量及质量考核结果办理结算手续,并支付费用。
(四)其他: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委派相关主管人员全面负责协调作业服务工艺的执行及质量、进度和安全,并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二)乙方应按照本市、行业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有关要求,发放作业服务人员的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及相关福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切实保障员工的权益。
(三)使用政府资金投入保洁作业的项目,乙方应当承诺履行本市行业集体协商内容,按集体协商内容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乙方作业人员作业服务时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包括工作帽、工作鞋)。
(五)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15天内将全年作业计划(包括季度、月度计划)报送甲方。
(六)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需调整作业方案、作业组织、作业工艺(流程)、作业时间等,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七)遇突发情况或自然灾害,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积极完成各项应急任务,涉及增加的费用另行协商。律师
其他: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作业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支付部分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不得转包承接的作业服务项目,乙方将作业服务项目转包给他人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三)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合同,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其他: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有关部门备案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地址: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告知书
示范文本
沪绿容发( 区 )责字( 年号 )第 号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单位(个人):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为了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维护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推进水域市容环境自律、自治、共治,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你单位(个人)应当履行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告知如下:
一、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区的具体范围
水域(道路)名称范围(面积或起止点)律师
1、
2、
3、
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堆积(漂浮)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和制止;劝告或者制止无效的,及时向xxx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地址:
电话: 邮编: )、xxx水务管理部门(地址: 电话: 邮编: )、xxx城管执法部门(地址: 电话:
邮编: )、xxx镇(乡)人民政府(地址: 电话: 邮编: )报告。
四、本告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划分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责任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地址:胶州路768号 电话:52567788 邮编:200040)反映。
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责任书一式伍份,由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水务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各持壹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