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文字号】沪环规〔2021〕16号【发布日期】2021.09.02【实施日期】2021.10.0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的夜间房屋类建筑施工的许可及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审核的配合工作。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实施,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道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和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第四条(许可办理部门)
除抢修、抢险以外,因特殊工序或特殊原因确需在夜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从事房屋类建筑施工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向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可以申请夜间施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下列特殊施工工序外,禁止建筑工程从事夜间施工。
(一)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浇捣施工;
(二)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含渣土装运)施工;
(三)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
(四)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第六条(许可天数要求)
本市范围内连续进行夜间施工不得超过3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应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申请夜间施工的工地应当提交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类工程允许夜间施工作业项目证明件》(见附件4);同一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12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天数的,应当提交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类工程允许夜间施工超量作业项目证明件》(见附件5)。
第七条(夜间施工要求)
获准夜间施工许可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拆除建(构)筑物的,破损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禁止使用夯锤、气压镐头机械,禁止采用爆破拆除,应采用低音机械设备和工艺实施拆除或切割等作业。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作业时,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严禁高空抛掷和重摔重放。
(二)在施工现场或加工作业区禁止进行钢筋扳直、切割、成型钢筋构件加工作业,禁止进行钢(木、竹)模板加工和整修作业,应采用后方基地预制成型钢筋构件和预制成型模板实施现场直接装配。
(三)围挡距离居民住宅小于5米或施工作业点距离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小于15米时,应采取增高围挡或在围挡上设置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隔声屏障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设置隔声屏的围挡应重新进行抗风计算,满足抗风要求,并确保屏障设置结实、牢固。
(四)实施工程桩施工时,严禁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应采用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等低音性工艺施工。
(五)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号。
(六)施工过程中应对机械或设备增设有效的降噪措施。
(七)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建筑工地污染防治指导手册》,结合各个建筑工地的实际情况,指导施工单位合理布局施工设施,保持高噪声设备与居民楼的合理控制间距,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减少夜间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八)在施工现场严禁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建材; 在施工现场切割、加工易扬尘建材时,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律师
第八条(夜间施工申请)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拟实施夜间施工3个工作日前通过市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或者直接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同一工程的不同施工单位应分别填写附件1,由建设单位协调后统一提出申请。首次申请递交的材料应包括下列(一)至(六)项,同一工地再次申请的,递交的材料应包括下列第(四)、(五)、(六)三项:
(一)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市企业可不提供);
(二)建筑工地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周边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和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设备布置情况);
(三)施工进度计划表(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四)建设工程监管部门提供的该项工程属于允许夜间施工的特殊工序(或需要)的证明(附件4或附件5);
(五)施工单位与当地居委会(或业委会、小区所在地街道、镇政府)签订的《夜间建筑施工谅解协议》;
(六)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第九条(许可流程)
区生态环境局在受理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申请后,应视情况到施工现场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形成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不予许可的情形)
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许可:
(一)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特殊施工工序;
(二)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对施工时间较短,完全可以避开夜间施工的;
(三)不符合许可要求的施工作业;
(四)中高考期间或市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时间段内的夜间施工申请;
(五)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缺漏的;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
(七)获准夜间施工的当月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造成严重扰民的;
(八)当月累计施工超过规定天数的。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
区生态环境局应于每日17:00前将当日获准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信息在市生态环境局等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并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二条(施工告示)
经获准可以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提前1天在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和周边主要居民点予以张贴获准批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事中事后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辖区内夜间施工许可办理和建筑施工现场监管检查,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现场检查和后期监管。
第三章 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夜间施工备案
第十四条(备案办理部门)
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夜间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工地所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应道路管理机构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占用道路施工天数要求)
同一路段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施工工地连续夜间施工除遇有即将发生的灾害性天气的外,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两次备案的夜间施工之间必须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路段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20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天数的,需递交道路所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夜间施工要求)
夜间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
(二)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
(三)实施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重摔重放;
(四)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
(五)获准夜间实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晚22:00时至次晨6:00时的时间段内禁止实施混凝土浇捣;
(六)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号。
第十七条(夜间施工备案材料)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样式和规定,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在拟实施夜间施工5个工作日前通过一网通办或者直接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应道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同时递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项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市企业可不提供);
(二)夜间施工方案(含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施工进度计划表、夜间连续施工时间和工程量、现场布置图等);
(三)施工单位与所在地街道、镇政府签订的《夜间施工谅解协议》;
(四)《上海市路政管理行政许可证》(交通管理部门发)和《占掘路施工交通安全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
(五)夜间文明施工承诺书。
第十八条(备案流程)
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由相应备案部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十九条(不予备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受理条件。
(一)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对施工时间较短,完全可以避开夜间施工的;
(二)不符合许可或备案要求的施工作业;
(三)中高考期间或市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时间段内的夜间施工申请;
(四)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缺漏的;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
(六)实施夜间施工的当月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并造成严重扰民的;
(七)当月累计施工超过规定天数的。
第二十条(信息发布)
备案部门应于每日17:00前将当日备案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工地夜间施工备案信息报市道路运输局,市道路运输局每周在局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施工告示)
经夜间施工备案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提前1天在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和周边主要居民点予以张贴备案件(施工铭牌处应张贴原件)。
第二十二条(备案后的监管)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应道路管理机构应加强辖区内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现场监管检查并加强后期监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把关,从严许可。对于不如实申报,或不按时限、超权限、超范围准予许可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夜间施工工地的巡查,做好市民投诉受理的配合工作。
各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巡查和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查处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夜间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信访处理)
本市因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产生的信访及投诉,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和化解;因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产生的信访及投诉,按照“谁备案、谁管辖”的原则,由相应备案部门负责处理和化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律师
附件:1. 房屋建筑类工地夜间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
2. 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
3. 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意见书
4. 房屋建筑类工程允许夜间施工作业项目证明件
5. 房屋建筑类工程夜间施工超量作业项目证明件
附件1
房屋建筑类工地夜间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
工程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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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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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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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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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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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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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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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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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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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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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工艺 |
□深基坑开挖 |
土石方量(m3) |
|
施工起止时间(月/日/时) |
|
□混凝土浇捣 |
浇捣量(m3) |
|
施工起止时间(月/日/时) |
|
□钻孔灌注桩 |
桩长(m) |
|
施工起止时间(月/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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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特殊原因 |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证明材料附后 |
施工设备: |
拟采取的防噪降噪措施:
|
申请材料: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工地设备布置图
□ 工地周边地形图
□ 特殊需要连续施工的证明材料 |
附件2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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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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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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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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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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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盖章) |
|
项目
经理 |
|
电话 |
|
手机 |
|
夜间施工内容 |
市政高架及轨道交通 |
□ 混凝土浇捣 |
立方量m3 |
|
施工起
时间(月
/日/时) |
|
□ 桥梁、板架设 |
平方量m2 |
|
|
□开挖路面 |
平方量m2 |
|
|
□ 其他施工 |
工作量万元 |
|
|
城市道路 |
□ 桥梁、道路建设与改造 |
工作量万元 |
|
|
□ 道路大中修、整治项目 |
工作量万元 |
|
|
□ 其他道路施工 |
工作量万元 |
|
|
|
|
|
|
|
|
|
|
|
|
|
|
|
施工用设备名称、型号 |
|
拟采取防噪降噪措施 |
|
备案受理部门审核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本表一式三联。备案部门、受监部门、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
附件3备案部门: 编号:( 年)号
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审查意见书
单位:
你单位于
年月日递交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及其相关送审资料收悉,综合工程受监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的审核意见,同意接受你单位工程项目夜间施工备案申请,有关意见如下:
一、夜间施工的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施工内容:,工作量: (□m2、□m3
或□万元),所处路段: 路口至路口。
二、夜间施工时间:自 年月日至 年 月日
(共日)每晚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时止。
三、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和有关夜间施工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落实防治措施,确保文明施工。
四、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应在施工前1日张贴于告示栏内予以社会告示,并分送所属街道居委会和属区城管大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备案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4
证明部门: 编号:( 年)号
房屋建筑类工程允许夜间施工作业项目证明件
区生态环境局:
兹有建设/施工单位,其所属的工程项目 ,工程地址为:(或路段为: 路至
路)。拟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施夜间施工。
该工程实施夜间施工符合市府23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实施夜间施工,其符合特殊工序施工的具体内如下:律师
□1、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搅捣施工; (月日至 月日)
□2、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含渣土装运)施工;
(月日至月日)
□3、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
(月日至月日)
□4、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月日至月日)
我单位承诺施工中严格遵守文明施工标准和本市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确保文明施工。
特此证明。
(申请单位章)年 月日
(证明单位章)年 月日
附件5
证明部门:编号:( 年)号
房屋建筑类工程夜间施工超量作业项目证明件
区生态环境局:
兹有 建设/ 施工单位,其所属的工程项目 ,工程地址为:
。当月累计夜间施工已满12天,现由于的原因,需要于 年月日至 年月 日实施夜间施工。
其特殊工序施工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搅捣施工; (月日至月日)
□2、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含渣土装运)施工;
(月日至月日)
□ 3、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
(月日至月日)
□4、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月日至月日)
该工程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已承诺施工中应严格遵守文明施工标准和本市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确保文明施工。
(申请单位章)年 月日
(证明单位章)年 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