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发改价管〔2021〕53号【发布日期】2021.11.18【实施日期】2021.1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21〕34号),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的最新要求,现就本市新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配套工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和收费范围
新建住宅供水配套工程建设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以市政供水管道往住宅小区方向支管管道第一个阀门处为界)到建筑物进口处为止的所有埋地供水管网设施敷设工程,以及终端用户水表的安装和联接。
配套工程费包含上述建设工程范围内的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的材料费、人工费和管理费,新建住宅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律师
二、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供水配套工程收费以新建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为计费面积,具体收费标准为16.5元/平方米。
三、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核定住宅建设中街坊内自来水管道施工收费的复函》(沪价经〔1998〕第240号)文件同时废止。对于2021年3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签约的新建住宅供水配套工程项目,应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差额部分应及时返还住宅建设开发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