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商规〔2021〕7号【发布日期】2021.10.24【实施日期】2021.1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构筑与更高水平开放相匹配的经济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符合本市实际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贸易调整援助,是指企业因受外部歧视性贸易政策、对外贸易突发和异常情况、进口严重冲击等贸易环境变化严重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员工大量流失等情形,通过支持其开展贸易调整,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和单位开展的与贸易调整援助相关的预警指导、援助申请、援助审核、援助评估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协调机制)
市商务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贸易调整援助的统筹指导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等工作。
市商务委做好本市贸易调整援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做好资金保障等相关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贸易调整援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创新探索)
本市支持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等创新探索符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的贸易调整援助方式,成效显著且适宜推广的,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
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可以在各区域自主探索贸易调整援助方式过程中给予指导、协助和支持。
第二章 预警与指导
第六条(产业安全预警体系)
市商务委推动建立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多主体参与的产业安全预警体系,监测分析外部歧视性贸易政策、对外贸易突发和异常情况、进口严重冲击等贸易环境变化对本市经济发展及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第七条(信息共享)
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时共享本系统、本领域内受外部贸易环境变化影响的企业情况,包括相关经济运行情况、贸易波动情况、就业变化情况等。
行业组织积极发挥公平贸易行业工作站作用,及时跟踪、报送行业内企业遭受外部贸易环境变化的影响情况。律师
市商务委在综合各方面信息基础上,通过产业安全预警体系及时识别风险并发布预警信息,为贸易调整援助的实施、评估等提供参考。
第八条(信息通报)
对于预警中发现的行业、企业共性需求和难点问题,市商务委会同其他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时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受影响情况,并通过产业安全预警平台向行业、企业通报。
第九条(组织指导)
支持本市行业组织、商协会等发挥中介桥梁作用,综合运用产业安全预警信息,组织指导企业开展贸易风险防范、应对经贸摩擦案件、申请贸易调整援助等工作。
第三章 援助方式与申请审核
第十条(对象和条件)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因受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因素影响,在年度范围内主要产品产销量、产销额、利润等主要生产经营指标下降一定比例或员工出现一定比例离职的,可以向市商务委提出贸易调整援助申请。
第十一条(自主调整)
鼓励本市企业通过调整市场布局、提高生产效率、完善风险管理等方式自主开展贸易调整,积极应对贸易环境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援助范围)
本市贸易调整援助范围主要包括:产品新市场推广、新品牌打造等市场布局和销售策略调整;产品技术改进、绿色低碳转型等贸易质量和生产效率提升;市场风险管理、合规体系建设等贸易风险防范和内部机制完善等方面。
援助范围将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因素变化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援助方式)
根据本市贸易调整援助范围,市商务委可以委托行业组织、商协会、专业机构等通过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专业培训等服务方式对企业的贸易调整给予技术援助。
企业开展的贸易调整符合援助条件和援助范围,且具有调整成效的,可以就与调整相关的产品检测和认证、市场开拓和法律咨询等服务费用申请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除外情形)
企业因市场需求减少、消费模式变化、产品(技术)迭代或自身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不属于贸易调整援助支持范围。律师
第十五条(援助申请)
市商务委会同相关单位定期发布贸易调整援助申报指南,申报指南主要包括申报要求、援助标准等内容。
企业应当根据申报指南向市商务委提出贸易调整援助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援助审核)
市商务委收到企业贸易调整援助申请后,及时组织申请审核、形成审核建议并实施相关援助。
第四章 援助评估
第十七条(效果评估)
市商务委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受援企业的生产经营恢复情况、援助效果等开展评估。
第十八条(效果运用)
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持续完善本市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化解贸易安全风险,补足发展短板,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促进本市贸易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