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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建设拆迁户自行过渡补贴费和动迁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1984.12.20【实施日期】1985.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了加快住宅建设基地的动迁工作,进一步调动拆迁户自行过渡的积极性,根据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城(84)第212号《关于调整建设项目拆迁户自行过渡补贴费的批复》中规定的标准,特作如下调整:

一、拆迁户自行过渡补助费的调整。

1.凡市中心区拆迁户签订协议自行过渡的,今后迁回原地或迁至附近地段的,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元。

2.凡市中心区拆迁户签订协议自行过渡的,今后安排至边缘地段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10元。

3.凡市区边缘地段的拆迁户签订协议自行过渡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元。

4.关于边缘地区的划分,根据各区所处的地理位置,由各区城建管理部门具体确定后公布执行。

二、对自行过渡拆迁户按时搬清的,可按提前时间的不同,和运迁户的得益程度,分别发给一定的奖金,以资鼓励。

1.动迁大会后,半个月内全家搬清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80元,一个月内全家搬清的,每人一次性奖励30~50元,一个半月内全家搬清的每人一次性奖励10~20元。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开发公司按各个基地不同情况,动迁户搬清的先后时间以及得益程度进行拟定后公布执行。

2.基地搬清日期一般为3个月为限,如建房基地的拆迁户少于20户,大于300户则搬清日期可由各区或开发公司适当提前或延长。

3.奖励的人口,是以常住户口中实际过渡人数为准,不考虑独生子女再增加一人的因素。

4.拆迁户逾期不搬应抓紧说服教育,对于已有妥善安置的拆迁户,坚持无理要求,经教育仍不搬迁者,各区可参照沪发(1982)115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30元直至本人六个月工资罚款,并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动迁户职工的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

三、住宅建设拆迁户自行过渡补贴的调整和动迁奖励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对已自行过渡的拆迁户补贴费标准,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按本暂行规定执行,但不享受上述奖励条件。

四、自行过渡补贴费终止日期以回迁通知单上规定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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