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侨务办公室【发文字号】沪府侨办[1988]206号【发布日期】1988.07.27【实施日期】1988.07.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局、大专院校、局级科研单位: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于1983年3月21日发出《关于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及其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的通知》((1983)侨政会字第008号)。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侨务政策,切实帮助归侨、侨眷解决住房困难,我们在1983年7月12日提出贯彻意见,要求各单位“对归侨、侨眷住房困难的分房评议条件、住房面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比其他职工适当放宽。”在执行中,有些单位反映这一规定缺乏具体标准,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意见或提案。希望予以修订。按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议,结合几年来的贯彻情况,经研究,对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归侨、侨眷住房确实困难的,所在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解决,无能力建房单位,由所在系统统筹解决。
二、归侨、侨眷住房困难户比较多的单位,可分期分批解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归侨、侨眷知识分子的住房困难。
三、计算归侨、侨眷职工住房困难户标准,比所在单位其他职工适当放宽,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其居住面积平均每人可放宽一平方米或一平方米以上。
四、凡归侨、侨眷职工属于分房对象的,分房面积比所在单位其他职工适当放宽,可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平均每人放宽一平方米或一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