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发文字号】沪房[1989]监字发第281号【发布日期】1989.07.26【实施日期】1989.07.2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
为了搞好本市宗教房产登记发证工作,市房管局和市发证办于一九八九一月十七日曾发了沪房89监字发第24号文,对宗教房产的登记发证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根据市宗教局"关于本市郊县宗教房地产申报登记的函"〔沪宗发字89第88号〕的精神和郊县的实际情况,对郊县的宗教房产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郊县建制镇和非建制镇以及农村的所有宗教房产都要申请登记。
二、基督教在郊县的房屋,产权属各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三、佛教、道教在郊县的房屋,产权属上海市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委托各县佛教、道教协会申请登记。尚未建立县佛协、道协的县,委托县宗教事务部门代为申请登记。
四、天主教上海教区在郊县的房屋,产权属上海教区,由上海教区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