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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发文字号】沪房[1991]权字发第8号【发布日期】1991.01.07【实施日期】1991.01.0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一、宗教房产产权确认

1、宗教团体房屋,是指解放后人民政府正式承认的各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

2、对尚未落实政策发还产权给宗教团体的房屋,均由市宗教局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市房管局调查核实属落实政策发还产权的,由市房管局发文或通知区房管局发文归还产权。房管局发出的还产文件,可作为宗教房屋产权确认的证件之一。

3、凡在一九八○年六月十八日沪委80批字第149号文件下达前经建管或房管部门批准,拆除宗教团体房屋后新建的房屋,建房单位与宗教团体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无协议的,由建房单位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拆屋补偿问题由建房单位主动同宗教团体协商解决。文发之后拆除宗教团体房屋后新建的房屋,凡建房单位和宗教团体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产权归属;建房单位和宗教团体虽无协议,但已给宗教团体作了补偿的,新建房屋由建房单位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

4、凡单位在宗教团体房屋上的加层房屋,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产权归属;无协议的,由建房单位和宗教团体双方协商解决。建房单位自用或出租的,建房单位可免租使用或收取租金一定期限,免租或收取租金的期限一般不少于十二年;亦可折价给宗教团体。加层房屋产权原则上归宗教团体所有;零星增搭建房屋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产权归属;无协议的,原则上归宗教团体所有。私人在宗教团体房屋中的增搭建,可参照处理公有房屋中私人增搭建和产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二、私房改造形成的公私同幢房屋辅助部位产权确认

1、公私同幢房屋辅助部位如灶间、卫生间、走道、外壁橱等的产权归属按私改协议及有关资料确定。

2、私改协议及有关资料对辅助部位的产权归属不明确的,原则上按私改时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共同使用或独用辅助部位情况,确定产权属公私双方共有或一方独有。

3、如私改时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共同使用或独用辅助部位的情况与私改协议及有关资料不一致时,所有权人应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经调查核实后,发证机关按私改时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共同使用或独用辅助部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属公私双方共有或一方独有。

4、上述辅助部位确权面积摊算办法按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有关规定执行。

三、租地造屋房屋产权确权

1、租地造屋的房屋凡已作过产权处理的,按处理结果确认产权归属。

2、租地造屋无契约的,或有契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建房人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确权后在权证附记栏内注明:租地造屋。

(1)租期不明确;

(2)到期再议,租期已过未再议的;

(3)到期拆屋还地,房屋未拆除的。

四、部队等单位房产产权确认

1、房管部门调配给部队等单位免租使用的房屋,按建设部89建房字第512号《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文中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办理。凡属公有房屋,则由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凡属代管、代经、尚未落实政策的房屋,由房管部门清理造册。

2、部队等单位在免租使用或租用的直管公房、代管、代经、尚未落实政策的房屋园地、基地或在向房管部门租用的公地上建造的房屋,凡经建管部门批准的,产权归部队等单位所有,由部队等单位登记,并予以确权。凡无建筑执照的,按照沪房89监字发第77号《关于本市房屋产权登记涉及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3、部队等单位拆除直管公房、代管、代经、尚未落实政策的房屋后新建的房屋,凡已按规定作了补偿的,新建房屋产权归部队等单位所有,由部队等单位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未作补偿的,待协商达成协议后再登记。

4、部队等单位在免租使用或租用的直管公房上的零星增搭建房屋,产权归房管部门所有,由房管部门连同直管公房一并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在免租使用或租用的直管公房上的整批加层房屋,其产权归属,由部队等单位和房管部门协商后确定;在免租使用或租用的代管、代经、尚未落实政策的房屋上的加层、增搭建房屋,由房管部门清理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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