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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中特殊居住困难户动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1991]拆字发第374号【发布日期】1991.08.20【实施日期】1991.08.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为了有利于城市建设的前期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被拆迁人(指被拆迁居民户),按《细则》规定安置后,居住上仍有特殊困难,继续试行与拆迁人所在单位合资安置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按《细则》规定安置后,居住上仍有特殊困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被拆迁户职工,其超限安置面积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由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出资安置解决。出资的费用在单位的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扣单位建房计划。

二、按《细则》规定安置后,居住上仍有特殊困难的范围为:

1、拆迁安置后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四平方米以下的;

2、经拆迁安置后人均居住面积在四平方米以上的,但人口结构复杂,仍有特殊困难的。

三、与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合资安置的面积为:

1、每户超限安置面积一般在居住面积五平方米以内;

2、被拆迁人在超限面积安置后,人均居住面积一般不超过五平方米。

四、合资安置建筑面积的价格为:

1、征地新建地区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居住面积)暂定为500元,高层住宅暂定为800元;

2、旧区改造地区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居住面积)暂定为700元,高层住宅暂定为1100元。

今后,上述单价随市建委公布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位进行调整。

五、单位出资以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为主,也可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共同出资。如单位不愿出资,无法签订合资安置协议的,仍按《细则》规定进行安置。

六、与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合资安置面积的付款办法,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由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将资金划交拆迁人,按其委托的银行专户存储,抵充建设成本。

七、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出资后,与拆迁人共同安置给被拆迁人居住使用,其产权均无偿交付有关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住户按月付租金。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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