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1991]拆字发第374号【发布日期】1991.08.20【实施日期】1991.08.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为了有利于城市建设的前期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被拆迁人(指被拆迁居民户),按《细则》规定安置后,居住上仍有特殊困难,继续试行与拆迁人所在单位合资安置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按《细则》规定安置后,居住上仍有特殊困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被拆迁户职工,其超限安置面积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由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出资安置解决。出资的费用在单位的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扣单位建房计划。
二、按《细则》规定安置后,居住上仍有特殊困难的范围为:
1、拆迁安置后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四平方米以下的;
2、经拆迁安置后人均居住面积在四平方米以上的,但人口结构复杂,仍有特殊困难的。
三、与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合资安置的面积为:
1、每户超限安置面积一般在居住面积五平方米以内;
2、被拆迁人在超限面积安置后,人均居住面积一般不超过五平方米。
四、合资安置建筑面积的价格为:
1、征地新建地区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居住面积)暂定为500元,高层住宅暂定为800元;
2、旧区改造地区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居住面积)暂定为700元,高层住宅暂定为1100元。
今后,上述单价随市建委公布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位进行调整。
五、单位出资以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为主,也可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共同出资。如单位不愿出资,无法签订合资安置协议的,仍按《细则》规定进行安置。
六、与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合资安置面积的付款办法,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由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将资金划交拆迁人,按其委托的银行专户存储,抵充建设成本。
七、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出资后,与拆迁人共同安置给被拆迁人居住使用,其产权均无偿交付有关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住户按月付租金。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房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