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建研[1991]第792号【发布日期】1991.11.05【实施日期】1991.11.0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房管局、市土地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同一建设基地中既有国有土地划拨,又有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实施细则》,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已带征的土地和已办理完集体财产补偿、劳动力安置手续的土地,需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也适用《实施细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拆迁手续。
二、同一建设基地的拆迁应执行同一政策规定。凡是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以后召开拆迁动员会或公布拆迁公告的,适用《实施细则》;凡是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以前已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开始动拆迁的,按原《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三、成幢房屋因部分拆除,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或有碍市容景观的,房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拆迁范围,然后再按有关规定,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