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各区县房管局:
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区县房管局接到规划管理部门通知后,应通知公安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并以公告形式公布。现就这一规定的具体实施,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区、县房管局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许可通知后,即书面通知区、县公安局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见附件一);区、县公安局再书面通知有关派出所(见附件二)。
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的起讫日期,以区、县房管局通知中填写的日期为准。
二、根据《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经房管部门批准同意延长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期限的,由区、县房管局在期满前十日通知区、县公安局(见附件三);区、县公安局再通知有关派出所(可将附件三盖章后转发,也可用其他方式通知)。
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凡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办理延长申请手续的,暂停办理的有关手续自行解除。
三、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通告,由区、县房管局盖章签发,张贴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和公安派出所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