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1992]拆字发第620号【发布日期】1992.07.25【实施日期】1992.07.2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外高桥发电厂筹建处、川沙征地事务所:
你厂七月二十一日来函已悉,关于筹建电厂涉及拆迁私房的有关补偿安置政策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拆迁私房,私房所有人保留产权问题的解释:拆迁没有常住户口的私房,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房屋产权的应全部按新建房成本价计。
二、关于拆迁安置房(即新建房)成本价问题的解释:在拆迁安置中新建房成本价暂定为900元,待市建委、市物价局正式确定后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