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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居民购买住房后凭《购买私房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文字号】[1992]沪公[户]165号【发布日期】1992.10.20【实施日期】1992.10.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各部、委、办、区、县、局、驻沪部队、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办: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将本市居民购买住房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凡本市居民购买优惠价房以及通过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联建公助、互换产权房等形式(含商品价、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补贴价)购得住房后,其户口迁移、申报手续可按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沪房(91)私字发第384号文《关于居民购买私房应凭〈购买私房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的有关手续办理。

二、购房户凭房屋买卖契约或购房合同向市、区、县房产交易所办理《购买私房证明》,交纳手续费叁元,并凭该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申报手续。

三、上海、嘉定、川沙三县内城镇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居民购买市区非“控制户口迁入地区”的私房,其户口迁移、申报仍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四、本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在本市实施房改方案后尚未迁移户口的购房户,可向各交易所补办手续。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1.市、区、县房产交易所联系表(略)

2.关于居民购买私房应凭《购买私房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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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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