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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中有关面积计算口径的复函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1992]拆字发第1162号【发布日期】1992.11.18【实施日期】1992.11.1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杨浦区房产管理局:
你局八月二十六日来函已悉,关于房屋拆迁安置中涉及阁楼、厅面积计算口径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阁楼:居住的阁楼高度不足1.2米(含1.2米)部分,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含1.7米)对折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2、厅:在拆迁安置中新工房的厅均对折计算居住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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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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