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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本市因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块房屋拆迁涉及被拆迁人易地安置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1994]拆字第1008号【发布日期】1994.08.24【实施日期】1994.08.2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虹口区房产管理局:

你局虹房(94)字第160号关于本市因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批租》)地块房屋拆迁涉及被拆迁人易地安置等政策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土地批租是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土地批租后,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给受让人。因此,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规定,对土地批租地块的房屋被拆迁人应易地安置。房屋被拆迁人如需回原地,可以向土地批租的受让人以市场价购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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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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