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1991]拆字发第398号【发布日期】1991.09.05【实施日期】1991.09.0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应按建设用地许可范围,通知有关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调配等手续,并以公告形式公布。现将具体做法通知如下:
一、区、县房管局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许可通知后,即书面通知有关房管所、房产交易所、房屋交换所及办事处,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附件1)。暂停的起讫日期应与“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及“暂停核发营业执照”手续的日期相一致。
二、“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期限为12个月,须延长时按《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由区、县房管局在期满前十日通知房管所等部门(附件2)。暂停办理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长手续的,“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手续”的措施自行解除。
三、“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手续”与“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的公告,合并一张由区、县房管局盖章签发(附件3),交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张贴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
请各区、县局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生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九九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一 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手续通知存根
( )拆通字第 号
………………:
……………地区从…年…月…日起列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由………单位进行建设。请你所(办)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暂停办理该地区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暂停办理手续的期限为 个月。
房管局
经办人:
年 月 日
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手续通知
( )拆通字第 号
……………:
接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通知,………………………地区
年 月 日起列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由……………单位进行建设。请你所(办)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暂停办理该地区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暂停办理手续的期限为 个月。
房管局
年 月 日
附件二
续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手续通知存根
( )拆通续字第 号
…………………:
接……………来文申请,同意………………地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继续暂停办理该地区内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续停期限为 个月。
房管局: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续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手续通知
( )拆通续字第 号
……………………:
接…………………来文申请,同意………………地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继续暂停办理该地区内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续停期限为 个月。
房管局
年月日
附件三 公告
因城市建设需要,下述区域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已列入规划用地许可范围,由单位进行建设。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暂停办理下述区域内“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及“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二、暂停办理上述手续的地域范围:
三、暂停办理上述手续的期限:
自19年月日起,至19年月日止。
房产管理局(章)
一九年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