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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手续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1991]拆字发第398号【发布日期】1991.09.05【实施日期】1991.09.0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应按建设用地许可范围,通知有关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调配等手续,并以公告形式公布。现将具体做法通知如下:

一、区、县房管局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许可通知后,即书面通知有关房管所、房产交易所、房屋交换所及办事处,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附件1)。暂停的起讫日期应与“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及“暂停核发营业执照”手续的日期相一致。

二、“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期限为12个月,须延长时按《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由区、县房管局在期满前十日通知房管所等部门(附件2)。暂停办理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长手续的,“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手续”的措施自行解除。

三、“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手续”与“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的公告,合并一张由区、县房管局盖章签发(附件3),交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张贴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

请各区、县局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生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九九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一 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手续通知存根

( )拆通字第 号

………………:

……………地区从…年…月…日起列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由………单位进行建设。请你所(办)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暂停办理该地区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暂停办理手续的期限为 个月。

房管局

经办人:

年 月 日

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手续通知

( )拆通字第 号

……………:

接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通知,………………………地区

年 月 日起列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由……………单位进行建设。请你所(办)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暂停办理该地区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暂停办理手续的期限为 个月。

 房管局

年 月 日

附件二

续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手续通知存根

( )拆通续字第 号

…………………:

接……………来文申请,同意………………地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继续暂停办理该地区内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续停期限为 个月。

房管局: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续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手续通知

( )拆通续字第 号

……………………:

接…………………来文申请,同意………………地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继续暂停办理该地区内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续停期限为 个月。

房管局

年月日

附件三 公告

因城市建设需要,下述区域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已列入规划用地许可范围,由单位进行建设。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暂停办理下述区域内“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及“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二、暂停办理上述手续的地域范围:

三、暂停办理上述手续的期限:

自19年月日起,至19年月日止。

房产管理局(章)

一九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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