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文字号】沪府私房落政[1994]发字第32号【发布日期】1994.12.04【实施日期】1994.12.0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房管局(发至各办事处、房管所):
《关于私房落政代经租产的补充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私房落政代经租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在处理时务必把情况调查清楚,做好工作,请区局分管领导严格把好审批关,以免发生新的矛盾。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私房落政代经租产的补充处理意见
自市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市房管局沪府私房落政(88)发字第53号以及市府办公厅沪府办发(88)47号、沪府办发(91)28号三个文件先后下达后,在贯彻执行中,对“文革”产以及错改造房主陆续落实政策发还产权后,按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中原承租户已变换,暂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管理的私房(以下简称“私房落政代经产”),共有房主1846户,承租人2997户,房屋建筑面积71990平方米。几年来,因承租人解困、房屋空出、房屋拆除、国家收购等原因,截止今年3月底,按规定已撤销代为经租管理的有房主355户,承租人482户,房屋建筑面积12580平方米。根据当前工作实际情况,为了有条件的逐步将私房落政代经产发还给房主自管,经研究,除原有规定外,提出以下补充处理意见:
私房落政代经产,在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管理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如房主要求自行管理,应由房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审核批准,可以撤销代为经租管理,发还给房主自管。
一、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
二、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的。
三、承租人去国(境)外探亲或留学,原承租的房屋,无常住户口的同住人而需要保留,探亲已满保留期一年或留学已满保留期三年的。
四、承租人死亡,原住处无常住户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另有住房的。
五、承租人所在单位合理安排住房,或房主能提供适当房源,而承租人不愿迁出的。
六、承租人单位已增配较大房屋,可容纳承租人全家居住的。
七、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对承租的房屋闲置不用连续半年以上的。
八、承租人为单位的。
九、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的。
十、承租人擅自在承租的房屋内塔建或改变用途,而拒不恢复原状的。
以上补充处理意见,请各区加以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望及时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