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办发[1993]7号【发布日期】1993.02.09【实施日期】1993.02.0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宗教局、土地局、房管局、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土地批租中涉及宗教房地产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对本市土地批租中涉及宗教房地产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了确保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房地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对本市土地批租中涉及宗教房地产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土地批租中,凡涉及需重点保护的已开放或将要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原则上不得动迁。
二、土地批租中涉及非重点保护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其它宗教房地产,有关单位必须与宗教团体充分协商,订立动迁或补偿协议并经市宗教局同意后,方可向市土地局申办批租手续。各宗教团体应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动迁选址,应根据信教群众分布状况及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迁建的宗教活动场所需扩建的,扩建部分的经费由宗教团体自筹解决,规划、土地等部门应帮助落实新址用地。
四、对宗教团体拥有房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凡宗教团体自行申请批租的,由宗教团体按土地批租的政策、规定,报市宗教局同意后,向市土地局申办批租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成时给宗教部门适当照顾,由宗教部门将所分得部分作为宗教事业基金,专项用于宗教房产的维修及改、扩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