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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宗教局等四部门关于对本市土地批租中涉及宗教房地产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办发[1993]7号【发布日期】1993.02.09【实施日期】1993.02.0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宗教局、土地局、房管局、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土地批租中涉及宗教房地产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对本市土地批租中涉及宗教房地产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了确保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房地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对本市土地批租中涉及宗教房地产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土地批租中,凡涉及需重点保护的已开放或将要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原则上不得动迁。

二、土地批租中涉及非重点保护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其它宗教房地产,有关单位必须与宗教团体充分协商,订立动迁或补偿协议并经市宗教局同意后,方可向市土地局申办批租手续。各宗教团体应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动迁选址,应根据信教群众分布状况及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迁建的宗教活动场所需扩建的,扩建部分的经费由宗教团体自筹解决,规划、土地等部门应帮助落实新址用地。

四、对宗教团体拥有房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凡宗教团体自行申请批租的,由宗教团体按土地批租的政策、规定,报市宗教局同意后,向市土地局申办批租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成时给宗教部门适当照顾,由宗教部门将所分得部分作为宗教事业基金,专项用于宗教房产的维修及改、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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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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