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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外销商品房办理预售(注册)登记和预售合同登记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93]商字发第1287号【发布日期】1993.09.02【实施日期】1993.09.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外销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

随着房地产业发展,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数量日渐增多。为加强外销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房〔1993〕598号关于“每一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房地产开发期间的转让、预售等)都必须依照规定到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的规定。现就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外销商品房办理预售(注册)登记和预售合同登记等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外销商品房,按规定报经市房管局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十天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报预售注册登记,方可正式办理预售手续。房地产开发公司申报预售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影印件:

(1)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同时附交市房管局核发的外销商品房专项经营权批准文件;

(2)外销商品房预售批准文件;

(3)房屋预售计划及预售房屋明细表(包括预售房屋的地址、幢号、室号及建筑面积和在该批租地块范围内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4)经批准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外销商品房预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预售合同经公证生效后,买受人应在二十天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预售登记。办理预售登记时,买受人应提交:

(1)房屋预售合同(二份);

(2)房屋预售合同公证书(二份);

(3)买受人身份证件或有关证明。

三、外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可由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也可由买受人委托他人代为登记,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的,受托人在提交上述文件的同时,出具买受人签署的代为办理预售登记事务的委托书。

四、房屋预售合同及有关附件交经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核后,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在预售合同上加盖预受合同登记章后,一份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留存,一份退交房屋买受人或委托代理人。

五、凡未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预售注册登记的外销商品房,不得正式办理预售手续。预售合同签订并经公证生效后,买受人未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预售登记的,预售房屋不得转让,房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与其签订房屋出售合同,也不得办理交易过户,申领权证等手续。

六、对过去已批准预售的外销商品房,如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自即日起在一个月内,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登记,并按本通知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七、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或买受人违反本通知规定,逾期或不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注册登记或预售登记的,每逾期一天,由市房管局按登记费的百分之一处以罚款。

八、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实施,上述通知与过去的有关规定相悖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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