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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期货交易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发文字号】沪税政一[1994]23号【发布日期】1994.01.23【实施日期】1994.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中“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商品期货交易的具体情况,对经营商品期货交易的征税规定暂明确如下:

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的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期货交易[包括标准合约期货交易和非标准合约交易(即中、远期合约交易)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平仓盈亏和持仓盈亏,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商品期货交易的纳税人

(一)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纳税人为各类商品期货交易所。但对从事标准合约期货交易的交易所,如果在实物交割中,不开具交易所商品期货实物交货专用发票,而是将会员单位的卖出交货专用发票通过交易所转给买入方的,商品期货交易的纳税人应为从事商品标准期货交易的会员单位。

(二)上述期货交易纳税人应向本市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可以向税务部门购买并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为外地进场会员单位,且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应向本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后按以上规定申报一般纳税人并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关于商品期货交易的计税依据

商品期货交易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平仓盈亏和持仓盈亏。

(一)期货交易人以含税价格进行报价交易,所得的平仓盈亏、持仓盈亏应换算成不含税平仓(持仓)盈亏依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或退还)增值税,实行盈缴亏退,由交易所在结算持仓盈亏时或清算交割平仓盈亏时统一汇总后缴纳(或退库)。

平仓盈亏、持仓盈亏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应退)增值税=不含税平仓(持仓)盈亏×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平仓(持仓)盈亏=平仓(持仓)盈亏÷(1+增值税税率)

(二)从事非标准合约交易(即中、远期合约交易)的期货交易人以含税价格进行报价交易。实物交割时,由供货方按卖出交易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解列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给交易所;同时,交易所按买入方的买入交易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解列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给购买方。平仓盈亏的应纳(或应退)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由交易所统一缴纳。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从事标准合约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人以含税价格进行报价交易。实物交割时,如果交易所不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交易所将买入方的企业名称、纳税登记号等有关内容告知供货方,由供货方按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解列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后通过交易所转给买入方;如果交易所转,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供货方按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解列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给交易所,再由交易所按同一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入方。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应分解列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实物交割卖出价(或买入价、结算价)÷(1+增值税税率)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五)平仓盈亏、持仓盈亏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应纳的增值税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四、各交易所或会员单位应在成交结算单上增设“应纳(应退)增值税”栏目,并在每份成交结算单上统一加印“期货交易增值税专用章”后方可作为期货交易人的入账凭证(“期货交易增值税专用章”样式附后,由各主管分局按统一标准印制)。

五、关于商品期货交易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时间

(一)从事非标准合约交易(即中、远期合约交易)的平仓盈亏的纳税环节为期货交易的实物清算交割期。

(二)从事标准合约期货交易的平仓(持仓)盈亏的纳税环节在合约平仓或持仓结算期。

(三)平仓(持仓)盈亏的纳税时间为每月一次,由交易所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六、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纳税人,应将非标准合约交易的平仓盈亏和标准合约交易的平仓(持仓)盈亏分别单独记账,计算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额。

七、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专用章”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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