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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内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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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发文字号】沪劳力[1993]180号【发布日期】1993.12.23【实施日期】1993.12.2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你局关于《企业内待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徐劳仲发[1993]2号)报告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企业内提前退休”的处理意见》(沪劳力发[92]3号)文中第二条“企业内提前退休职工的待遇可参照退休职工的待遇发给”。其含义为企业内提前退休职工的待遇应和退休职工的待遇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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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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