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房管局【发文字号】沪工商登[95]第4号【发布日期】1995.01.03【实施日期】1995.01.0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浦东新区工商局、规土局、各区(县)工商局、房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促进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和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设立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法人登记条件,其注册资本最低额不少于500万元,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直接核准登记的办法,由企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各类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向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对1995年1月1日已经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未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应在1995年4月30日前补办上述手续,逾期不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四、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物业管理及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