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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权[1995]670号【发布日期】1995.10.30【实施日期】1995.10.3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沪建行房信字1995第42号函收悉。根据《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对来函中提出的问题作出如下答复:

一、开展职工住房抵押贷款,银行和抵押贷款人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职工因购买房屋设定房地产抵押,申请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购房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填写《上海市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上海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检验申请登记的材料,向抵押当事人出具"收件收据",银行凭抵押登记的"收件收据"发放贷款。抵押人付清房款后,应将付款凭证影印件交给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按规定进行产权审核,并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分别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三、职工用同一房地产设定抵押,向建行申请的贷款分别属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则银行与职工可分别签订二份贷款合同,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时作一项登记办理。

四、抵押人可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办理产权登记和他项权登记,由贷款银行代领产权证和领取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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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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