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物[1995]418号【发布日期】1995.08.04【实施日期】1995.08.0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房屋管理组织
(一)《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所称的“出售率”计算标准是:已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与该幢或该住宅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之比。
(二)《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住宅区域范围的划分,原则上可以自然街坊和公共设施的相关程度及房屋总面积予以确定。其中一个住宅区域范围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五万平方米。
(三)在住宅区域范围内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30%以上的,该区域的管委会由出售前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占多数的单位牵头组建,其他单位配合。组建中发生矛盾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负责协调。
(四)《办法》第七条所指的管房小组成员的产生,由本幢房屋内业主按公、私房屋业主拥有的产业面积产生相应比例的房管小组成员,代表本幢房屋业主行使权利。其中,房管小组成员中的公房业主代表,由公房业主委派。
房管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在同一个住宅区域的,高层住宅房管小组成员数以高层住宅与多层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相应产生。相对独立的一幢房屋(一般系指高层住宅),也可以按幢设立管委会。
(五)《办法》第十条所指的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住宅区域内的房管小组成员组成。其中一个住宅区域公有住宅出售总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而某幢或若干幢房屋未出售或出售建筑面积未达到30%的,该幢房屋仍应成立房管小组,房管小组成员作为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
相对独立的一幢房屋设立管委会的,该幢房屋的业主代表大会代表,由该幢房屋每层楼房屋业主中选举产生的1-3名代表组成。
(六)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程序如下:
1、由管委会筹备组介绍管委会筹备情况;
2、由管委会筹备组介绍管委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代表大会代表投票选举产生管委会成员。其中,管委会成员中的公房业主代表由公房业主委托;
4、通过业主管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章程和公约应在会前事先发给各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征求意见。
(七)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代表超过半数以上表决赞同即为通过;业主代表大会的表决可采用投票或其他方式;但业主管委会成员的产生,须采取业主代表大会投票选举方式;大会决议须有记录,记录由管委会保存。
(八)《办法》第十二条中的向区、县房管局提交的设立管委会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管委会名称,管委会管辖的住宅区域范围,房屋建筑面积,公有住宅已出售面积,已出售房屋占所管辖住宅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出售户数(套数)并附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召开代表大会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投票选举结果及会议作出的决议等)。
(九)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等人员参加。管委会会议须有管委会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管委会决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管委会决议须有记录,记录由管委会保存。
(十)经区、县房管局批准设立的管委会,凭批准文件向公安机关办理管委会印章刻制手续;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划拨住宅修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公共设施修缮基金等三项基金;向金融机构办理开列账户手续;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公用照明和电梯、水泵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核收的手续。
(十一)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区域范围内的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如自行车车库、场地、娱乐活动室、理发室等进行经营和管理。经营管理收入应用于住宅区域的管理,不得移作他用。
(十二)一个住宅区域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或超过30%的,该住宅区域范围内未出售的公房、商品房和私房应接受管委会的管理和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
二、关于生活垃圾及粪便清运
《办法》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及粪便由环卫部门按规定负责清运。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生活垃圾及粪便清运不得向业主和房屋使用人收取费用。
三、关于住宅修缮管理
(一)整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修缮、更新责任划分如下:
1、整幢房屋中有两个门牌号以上的,按门牌号独立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房屋结构上独立的承重结构,由门牌号内的房屋所有人承担;其余部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修缮、更新责任,由整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
2、管房小组或管委会未成立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修缮由售房单位或原管房单位负责,在征得业主认可后,其费用按《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前款规定列支。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管委会共同使用的公共设施的修缮责任,由各管委会的房屋业主承担,修缮费用按各管委会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各管委会共同使用的公共设施的修缮或修缮费用分摊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区或县房管局予以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凡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的电梯、水泵,管委会须按鉴定意见予以大修、更新。
(四)公有住宅售后报修按下列规定执行
1、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对住户的报修应设立报修点,报修点应向住户公布。住户报修可采用电话报修和直接到报修点报修的方式。
2、物业管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报修接待时间内接待报修,接待人员对住户到报修点的报修,应予登记,并发给报修凭证。报修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00,下午1∶00-4∶00
3、节假日和夜间实行水电急修值班制度,值班时间和地点由物业管理单位自定,并向住户公布。
4、物业管理单位接到报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派员上门查勘或修理。如逾期未修,报修人员可持报修凭证查询、催修。
5、报修项目修理竣工,由报修人验收,并在报修单上签字。
6、住户报修项目分为急修项目和一般项目。对急修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报修后24小时内修理;一般项目,应在接到报修后72小时内修理。
急修项目为:
(1)房屋结构性损坏而发生危险的排险解危;
(2)因室内线路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和漏电;
(3)因水箱水泵故障和进水表以内的水管爆裂造成的停水和龙头严重漏水;
(4)楼地板、扶梯踏步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拦杆松动、损坏;
(5)其他属于危险性急修项目。
一般项目为:
(1)各类钢、木门窗损坏;
(2)水卫设备零件损坏;
(3)屋面渗漏水;
(4)水落管、污水管堵塞和水盘等设备漏水;
(5)其他属于小修养护和便民服务范围的项目。
7、购房人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损坏,由单元房屋业主自行报修,也可委托他人修理。
(五)公有住宅售后修理收费标准如下:
1、修理人工费的计收标准为:凡修理项目定额工时在两工以上的,按《房屋修理工程预算定额》计收;定额工时在两工以下的,按实做工时计收(实做工时按房修劳动定额计算);在一小时以内的以一小时计算,超过一小时不足两小时的,以两小时计算,余则依此类推。需用辅工的,辅工同样计算。
2、修理材料费的计收标准为:以修理项目竣工之日的市场价格及实际耗用材料的数量予以结算。
3、住户要求改善和改装等其他委托服务的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六)物业管理单位在管理住宅修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街坊公共设施修缮基金时,凡本规定的急修项目以及修缮项目在两工以下的修理费用,由报修人签字认可后,按规定列支。除此以外,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修缮项目在两工以上且修缮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需经房管小组认可后予以修缮,费用按规定列支;公共设施的修缮项目需经管委会成员认可后予以修缮,费用按规定列支。
(七)物业管理单位对房屋修理项目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一般为三个月。业主报修项目修理竣工以业主验收签字为准。其中,疏通项目以修理竣工流水畅通为准。因修理质量引起的返修不得再向住户收费。
(八)物业公司对所管辖房屋住宅修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公共设施修缮基金应按幢建立帐户,月底根据报修结算单按幢登记,按户分摊核算。
(九)物业管理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定期公布住宅修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公共设施修缮基金收支情况的明细帐目(其中住宅修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应按幢公布):
1、基金交纳、提取及基金利息收入款;
2、日常修缮情况,按工程项目、性质、工料费及公、私房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3、基金结存数。
(十)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分摊和电费核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底层和原始结构中电梯不停靠的楼层住户,高层电梯水泵运行费不予摊算。
2、按规定成立的房管小组,须凭区、县房管局出具的证明向供电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后,其公用照明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的电费按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核收。
四、住宅管理费和代理经租费的收取和使用
(一)管理费收取对象为住宅区域范围内的私房业主和公房业主。
(二)住宅管理费用于《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接待住户报修、房屋修缮等“三项基金”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等项目的管理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
(三)在住宅区域范围内,未出售的公有房屋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经租,委托代理经租费可按房屋租金额的20%收取,具体由代理经租合同明确。上述委托代理经租费用,不包括代理经租房屋修缮费用、租金收入的税金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
五、《办法》公布前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关于代理经租房屋代理经租费的结算。原按年或管理期限预收的代理经租费,在代理经租房屋出售后,预收的代理经租费应予结算,余额退原委托单位。
(二)关于代理经租中预收的维修费和维修基金的结算。
1、原按管理年限预收维修费包干使用的,代理经租房屋出售后,应根据包干年限和实际管理使用年限按比例分摊结算,余额退原委托单位。
2、原不定期一次性收取的维修费,代理经租房屋出售后,应扣除委托管理期内实际维修支出,余额退原委托单位。
3、本款上述两种处理办法,以协议约定为依据。费用结算时,包括利息,利息按当时单位存款最低利息率计算。
(三)在住宅区域范围内,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管理服务合同后,原签订的房屋管理服务合同即终止履行。原合同的债权债务及原管房单位预收的各项费用应予清算。债权债务清算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办法》适用问题
对于发生在公房出售前延续到公房出售后的行为处理,适用本《办法》。
业主公约(样本)
本公约是代表本住宅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意愿,具有共同约束力的行为守则,经协商一致,全体业主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在本区域范围内,按照本市法规、规章成立管委会和房管小组,并同意授权管委会代表和维护业主的权益,负责本住宅区域内所有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公共设施的管理。
2、服从管委会和房管小组的统一管理,共同创造一个优美、舒适、整洁的居住环境。
3、严格遵守政府规章,遵守本住宅区域的各项管理规定,树立守法纪、讲文明的新风尚。
4、文明居住、邻里团结、互谅互处、互帮互助、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风尚。
5、保护房屋的完好,爱护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不随意拆、移、添、改装。
6、遵守规划法规和公有住宅售后管理规章,不乱搭乱建。
7、保持过道畅通,不乱堆杂物。
8、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不乱停乱放。
9、垃圾按指定地点倾倒,高层住宅应保持垃圾井道的畅通。
10、房屋的外墙立面应保持整洁美观,不任意涂抹和增添附加物。
11、爱护水箱,保持水箱清洁,不任意开启箱盖,防止污染。
12、爱护花卉树木,不任意攀折、挖掘、践踏。
13、保持绿化整洁,不占用绿化地,不向绿化地丢弃废物。
14、爱护绿化围栏设施和景点小品,不毁坏、不污染。
15、服从保安人员或其他值勤人员的指导,不从事有害有危险的活动。
16、加强安全防范、防盗防窃、防火防爆。
17、增强法制意识,不参与赌博、斗殴、盗窃、淫乱等非法活动。
18、积极参与管委会或房管小组的各项活动。
19、积极为小区管理献计献策,配合、支持管理单位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20、按期交纳各项应交费用。
21、违反上述公约,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在天井、庭园内搭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损坏绿化、围护设施和公用设备、公共设施,不按期交纳应交费用等行为,行为人应限期予以改正,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本《业主公约》已经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即行生效。
一九 年 月 日
上海市房屋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第二条 房屋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住宅区域内房屋业主为了加强住宅售后管理,自愿成立的管理组织,依据《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章程开展活动,并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条 管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住户创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开展各项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委会是由本住宅区域业主代表推选的常设组织,是由业主代表大会授权的表达业主愿望和意志的代表机构,负有对外联系和组织业主开展各项活动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区域成立一个管委会。本区域范围为:
第六条 首届管委会由本区(县)房管局和售房单位组织召开本住宅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产生程序如下:
一、由每幢房屋业主按房屋产业面积比例协商产生本幢房屋管理小组人员,房屋管理小组人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多层房屋为人,高层房屋为人,小组成员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由本住宅区域产生的房屋管理小组人员,参加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成员。
三、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管委会成员,经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管委会成立。
第七条 管委会由人组成,管委会设主任名、副主任名,管委会名,执行秘书名。
第八条 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任职期间,委员缺额应及时补选。
第九条 管委会主任由全体管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开及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及管委会会议;
二、代表业主或管委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三、核签基金帐目;
四、经业主代表大会或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管委会委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参加管委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执行管委会决议;
三、向管委会提出建议;
四、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执行秘书具有下列职责:
一、处理及保存往来文件;
二、负责会议通知,撰写会议纪要;
三、起草管委会内部文件;
四、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管委会会议
第十二条 管委会会议分为例会和特别会议,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召开。在召开管委会会议的七天前,提出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书面通知全体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
一、50%以上委员认为必要时;
二、管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第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须有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管委会决议的通过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进行表决,可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进行表决。管委会会议表决结果中同意数超过委员总数半数以上的,表决决议即为通过。
第十五条 管委会决议须有记录,记录由管委会保存。
第四章 管委会职能
第十六条 管委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代表和维护业主的权益,负责本住宅区域内房屋的管理;
二、召集、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三、负责向业主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提出拟订或修订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草案;
五、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单位、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管理、使用住宅修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和街坊公共设施修缮基金;
七、审议物业管理单位制订的年度修缮管理计划并监督其执行,审议住宅区域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八、督促业主遵守房屋使用公约和业主公约;
九、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十七条 管委会行使职能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代表大会;
二、经15%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管委会应在接到该提议后十五日内就所提议题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
三、三分之一以上业主代表提出的议案,须在递交议案之日起一周内作出答复;
四、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或张贴公布;
五、管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得违反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
六、建立管委会档案制度;
七、自觉接受区(县)房管局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修订合同、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制定和修改的管委会章程,应报区(县)房管局备案。
房屋使用公约(样本)
甲方 (售房单位)
乙方 (购房人)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就购买公有住宅后的使用、维修、管理等事项订立本公约。
一、甲方将座落于上海市 区(县) 路(街) 弄(新村) 支弄号室的住宅出售给乙方,在售房款中按规定提取有关修缮基金,并妥为保管使用,在管委会成立后,如数移交管委会。
二、乙方需改变已购买房屋的使用性质,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
三、乙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对出售后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进行统一管理,上述部位、设备和设施的维修保养由甲方负责,所需费用在规定的修缮基金中列支,按规定价格结算,对乙方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报修,实行有偿服务。
四、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在天井、院子违章搭建,破墙开门。如对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外墙面进行改建、拆动或移装时,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否则,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停工、拆除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因乙方擅自移装、改装损坏共用设备或公共设施的,甲方可责令乙方限期修复,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侵占绿地,损坏绿化或围护设施的,应接受甲方和有关部门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乙方在购房款未付清或购房后未满五年的不得出售、出租、转让和改变使用性质。
七、乙方应及时缴纳住宅维修基金、管理费和其他应交费用,对不按时缴纳各项应交费用的,甲方可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付的,可追收20%的滞纳金。
八、对异产毗邻的房屋维修,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修缮。因阻挠修缮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乙方不私占共用部位,不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共用部位,违反者,甲方可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
十、乙方不得在房屋内堆放危险物品,不得从事影响相邻户的不适当活动,违反者,甲方可依约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十一、甲、乙双方允诺自愿遵守本公约之各项规定,如有违约,任何一方可提出整改意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约方的民事和经济责任。
十二、业主管理委员会建立后,本《房屋使用公约》自然终止。
十三、本公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管委会执一份。
十四、本公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负责人 业主
订立日期年 月 日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
甲方 房屋业主管理委员会
乙方 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就住宅区域( 路弄号)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就 住宅区域内的下列物业管理事项委托乙方管理: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修缮和管理;
2、公共设施的修缮和管理;
3、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计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场地 平方米,具体经营管理方式、收益分配、使用另行订立协议;
4、房屋修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和街坊公共设施修缮基金的帐务管理;
5、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6、建筑管理;
7、公共环境卫生;
8、保安;
9、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服务管理。
二、乙方对住户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报修,应设立报修点接待住户报修,报修点应向住户公布。
三、乙方对住户的报修应当场登记,约定修缮时间,出具报修凭证,并按规定的质量和收费标准予以修缮和收费。
四、报修项目修理竣工,应由报修人验收,并在报修单上签字。修缮费用按规定列支,其中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缮费用由业主直接支付;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修缮费用在住宅修缮基金中列支(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费用在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中列支);公共设施的修缮费用在公共设施修缮基金中列支。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修缮费用由行为人支付。
五、乙方负责住宅修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公共设施修缮基金的帐务管理,上述三项基金应按幢立帐,按户核算,专款专用。三项基金的收支情况乙方应在每季末予以公布,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六、乙方应编制公共设施年度修缮计划,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修缮费用由甲方认可后,按规定列支。
七、乙方在管理上述三项基金时,凡修缮项目在两工以内的修理费用,由报修人签字认可按规定列支;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修缮项目在两工以上且修缮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须经房管小组成员认可后予以修缮,费用按规定列支;公共设施的修缮项目需经管委会成员认可后予以修缮,费用按规定列支。
八、住宅修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不足时,由甲方负责筹集。
九、乙方应按规定向业主收取管理费,其中,住宅一室户 元/月,二室户 元/月,三室户 元/月;非居住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月。住宅管理费由乙方用于接待住户报修,房屋修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公共设施修缮基金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等人员费用开支。当政府调整管理费标准时,乙方应按调整后的标准向业主收取。业主拥有的房屋不论使用与否都需交付管理费。
十、乙方负责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绿化养护、除虫除草,应由专业人员对绿化进行定期保养。如发生树木花草枯死,由乙方负责。日常绿化养护费由甲方支付,修理养护费用在公共设施修缮基金中列支。
十一、乙方负责区域范围内道路养护管理,保证道路平整畅通,无乱搭乱建。道路修缮费用在公共设施修缮基金中列支。
十二、乙方必须做到区域范围内照明路灯畅亮。照明路灯的修缮、更新费用在公共设施修缮基金中列支。
十三、甲乙双方对本区域内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违章搭建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行为人经劝告不听,甲乙方有权采取各种措施,直至恢复原状或移送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乙方负责本住宅区域范围内的公共环境卫生,每天清扫垃圾,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保洁费用由本住宅区域的住户支付,住户每户每月为 元,非居住房屋每平方米元/月。
十五、乙方负责本住宅区域范围内的保安,设门卫并经常对住宅区域进行巡逻检查。保安费用由本住宅区域的住户支付,住户每户每月 元,非居住房屋每平方米 元/月。
十六、乙方负责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服务管理,高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时间为:
电梯、水泵运行费为每平方米每月元,由整幢房屋业主按规定支付。
十七、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项目的由违约方承担。造成一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九、本合同自19 年 月 日至19 年 月 日止。
二十、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日后如有与政府法规、规章不符,以政府法规、规章为准。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