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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开[1995]389号【发布日期】1995.07.12【实施日期】1995.07.1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所):

现将《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

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的管理,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备案、持证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沪工商登(95)第4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95)商字第25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备案受理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地局、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规土局办理备案手续。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应到市房地局(以下简称市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内资企业),应到营业执照中标明的“住所”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规土局房产处(以下简称区、县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企业备案需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

1、《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二份。

2、下列备案文件一套:

(1)企业的营业执照(外资企业附外资委批准证书);

(2)企业章程(外资企业附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的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个人资料;

(5)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其聘用合同;

(6)其他有关文件。备案材料应装订成册。

二、备案审查

备案受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可以是正本,也可以是影印件。加盖印章的,印章应清晰可辨。印章模糊不清的,须提交原件验证(原件验证认可后归还。)

(二)企业填写的《备案表》有关内容与其提交的备案文件相一致。

1、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任职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聘任书、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书等。个人资料指个人简历材料及身份证影印件;

2、经济、技术专业人员均需由技术职称证书、聘用合同或调令等文件加以证明,其中总工程师、总会计师除需具有高级职称证书外,还须提交任职文件。

3、需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由备案受理部门根据辖区日常管理需要自行确定。

(三)项目公司的认定。凡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注明“受让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为项目公司。

三、核发证书

企业备案与核发暂定资质等级证书同步进行,在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得到认定基础上,按下列要求和程序实施。

(一)暂定资质等级标准暂定资质等级二级企业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外资企业按美元计);

2、有职称的管理人员15人以上(含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有经济师以上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配有助理统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暂定资质等级三级企业标准:

1、注册资本最低额不少于500万元,(含500万元,外资企业按美元计);

2、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

(二)暂定资质等级初审区、县局在收到申请备案内资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和填妥的《备案表》后,十天内应按暂定资质等级标准,作出初审意见,在《备案表》“初审意见”栏内签署“该公司提交的备案文件齐备,拟发暂定×级资质等级证书”字样,盖上局章,报市局核定。上级的核定材料应包括“核发暂定资质等级证书签报”、两份《备案表》、一套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

(三)暂定资质等级的核定市局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十天内作出核定意见。核定意见作出后,通知(不另行文)初审单位,并将一份签署核定意见的《备案表》、一套企业提交的文件退还初审单位建档。(外资企业向市局提交一套备案材料后由市局作出审定意见)。

(四)暂定资质等级证书颁发区、县局接到市局核定意见通知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1、用印刷体核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及其副本;

(1)证书由区(县)局自行编号例:沪房地(黄浦)第××号

(2)公司名称:一律冠以公司全称

(3)公司类别:“综合”或“项目”

(4)资质等级:暂定×级

(5)有效年限: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起始日为核发暂定等级证书之日(以市局核定意见之日为准)

(6)资质证书副本按11项内容如实填写(印刷体),年月日及有效期与正本一致。

2、《证书》及其副本填好后,由区、县局送市局加盖印章;

3、区(县)局自行组织颁发《证书》及其副本(外资企业由市局颁发《证书》及其副本),并按沪价涉(92)347号文规定向每企业收取资质审查评定费500元。

四、资质年检

已领取暂定等级证书的企业(项目公司除外)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到备案(申领暂定等级证书)受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一)办理资质年检,应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2、当年11月份资产负债表;

3、已从事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证明文件。(计划部门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均可作为证明文件);

4、工程技术人员花名册。

(二)年检意见签署市局、区、县局在受理企业资质年检后,应按下列要求在《证书》副本“年检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局章(外商企业的年检由市局直接受理,盖市局章,内资企业由区、县局受理,盖区、县局章。)

1、对资金、人员落实,并且有开发项目的企业签署“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年检合格”。

2、对资金、人员落实,尚无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签署“无开发项目,应抓紧落实开发项目,保留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

3、对在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但不足以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署“暂保留房地产开发暂定×级资质”意见,并注记有关调查处理情况。

4、对“无资金、无场地、无相应机构和人员”的企业,应先收回其资质证书及其副本。属内资企业的区、县局将有关材料报市局,由市局发文通知工商部门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三)受理年检部门在签署年检意见后,应将资质证书副本退还企业。

(四)年检费用:按沪价涉(92)347号文规定向每家企业收取200元。

五、日常管理

(一)区、县局每月月初应主动联系工商部门了解上月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企业数量。每月二十八日前,对本月工商设立后来备案的企业,一户一表填写《上海市新组建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表》,随统计月报一并上报市局。

(二)对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申请备案的企业,应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责令其限期备案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暂定等级证书三年有效期满,企业应根据开发实绩、资金、专业技术人员等状况向核发暂定等级证书的房管部门申请评定正式资质等级。项目公司不评定正式资质等级。正式等级的条件,按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四)暂定等级证书有效期间,企业已达到评定正式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提前提出申请评定正式资质等级,但必须具备相应的开发竣工量和房屋优良率。

(五)暂定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尚不完全具备领取正式等级证书条件的企业,经房管部门审核可斟情延长一年期限。(暂定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尚无独立开发项目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延长)内资企业延期审核由区、县局初审后报市局核定,同意延长的,在其资质证书及其副本上加盖市局“延长有效期一年”专用章。外资企业由市局直接审核是否延长期限。

(六)对有效期满或延长期满,仍达不到正式等级标准的企业,由区、县局将取消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材料上报市局,由市局发文通知工商部门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七)对取得暂定资质等级后违反规定造成资金、人员机构不实、实际不运作以及成立两年后仍无独立开发项目的企业,市局、区、县局应在其接受资质年检时动员其歇业。企业提不出继续执业理由的应按本条第(六)款规定程序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八)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含暂定、正式)的企业,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建商品房注册登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由市局通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

(九)加强资料管理工作

1、一户一档:每户企业的备案、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年检资料等均应按顺序编号整理成册,统一建档。

2、分类建档:暂定资质等级企业与正式等级企业应按证书序号、等级类别分类建档。

3、电脑储存:市局建立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电脑数据库,区(县)局建立管辖范围内企业电脑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时间、资质等级、住所、法人代表、上级主管部门、人员资金、项目内容。

4、及时做好资料变更工作:因企业住所变动而迁出、迁进本管辖范围,各区(县)局之间应及时移送接收其档案材料。

5、市局对资料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与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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