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技[1995]303号【发布日期】1995.06.13【实施日期】1995.06.1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管局,区规土局,县建设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
《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若干规定》下发以来,近来仍发现部分区、县对房屋加层管理不善。特别是公有住房出售后,对产权发生变更的房屋进行加层,引起产权人的强烈反映。为保证房屋的住用安全和社会安定,特再次重申:
一、各区、县房管局必须按沪房(94)总工字发第1100号《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规,对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进一步加强管理。
二、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多产权房屋,原则上不得进行加层。
1、在已售公有住宅上的加层,除已经在建的以外,未开工的一律停止加层(“开工”的含义系指:已拆除屋顶水箱和隔热层)。在建项目亦应妥善做好居民工作,不得强行施工。
2、因特殊需要而进行加层的项目,必须先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市房地局和规划部门核准。
3、在建的已售公有住宅的加层,要注意环境效益,对损坏的绿地、苗木必须补偿。综合改善项目的费用应向成立后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公布,以切实保护已购公有住宅业主的权益。
三、对非居住房屋的加层,应严格按沪房(94)总工字发第1100号文办理。在原房屋内的插层和挖地增层,亦必须申报审核。
四、各区、县房管局、规土局应对本区域内自1994年10月1日至1995年5月31日所有加层审批项目进行清查,清查结果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报市房地局。
五、市房地局将会同市规划局、市抗震办等有关部门对上报清查项目进行抽查。对应报不报和擅自加层的,追究管理审批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