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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技[1995]303号【发布日期】1995.06.13【实施日期】1995.06.1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管局,区规土局,县建设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

《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若干规定》下发以来,近来仍发现部分区、县对房屋加层管理不善。特别是公有住房出售后,对产权发生变更的房屋进行加层,引起产权人的强烈反映。为保证房屋的住用安全和社会安定,特再次重申:

一、各区、县房管局必须按沪房(94)总工字发第1100号《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规,对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进一步加强管理。

二、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多产权房屋,原则上不得进行加层。

1、在已售公有住宅上的加层,除已经在建的以外,未开工的一律停止加层(“开工”的含义系指:已拆除屋顶水箱和隔热层)。在建项目亦应妥善做好居民工作,不得强行施工。

2、因特殊需要而进行加层的项目,必须先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市房地局和规划部门核准。

3、在建的已售公有住宅的加层,要注意环境效益,对损坏的绿地、苗木必须补偿。综合改善项目的费用应向成立后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公布,以切实保护已购公有住宅业主的权益。

三、对非居住房屋的加层,应严格按沪房(94)总工字发第1100号文办理。在原房屋内的插层和挖地增层,亦必须申报审核。

四、各区、县房管局、规土局应对本区域内自1994年10月1日至1995年5月31日所有加层审批项目进行清查,清查结果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报市房地局。

五、市房地局将会同市规划局、市抗震办等有关部门对上报清查项目进行抽查。对应报不报和擅自加层的,追究管理审批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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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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