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物[1995]61号【发布日期】1995.03.07【实施日期】1995.03.0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管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和备案工作的通知》,现就房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前来办理备案、核发资质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各类物业管理企业(包括各类企业增加物业管理经营项目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市、区(县)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须填写一式二份《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备案表》,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物业管理情况的说明(包括物业管理合同、委托书等)。
二、凡在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由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局对其提交的备案文件审核后报市房地局,由市房地局统一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凡在市工商局登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向市房地局备案、核发资质证书。
三、原已在市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局办理过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物业管理资格的,由市房地局统一补发资质证书。
四、1995年3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而未经房管部门资质审核的物业管理企业(包括各类企业有经营物业管理项目的),应在1995年6月30日前分别到市、区房管部门补办备案手续。备案的市、区分工见本通知第二条。
五、自1995年7月1日起凡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工商执照和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六、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局是本地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的备案工作应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
七、各区(县)房管局应在收到物业管理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后,一周内报市房地局,市房地局在收件后一周内核发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