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沪国税流[1996]70号【发布日期】1996.09.05【实施日期】1996.09.0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对拍卖机构拍卖个人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所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废止或失效。
本篇法规中“第三款:对拍卖机构拍卖个人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所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废止
近接部分单位来函,要求对拍卖机构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的流转税征收问题予以明确。
据了解,个人使用过的物品通过拍卖机构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是个人委托拍卖机构代销旧物品的一种新的形式。因此,根据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109号《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点的意见,即“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寄售商店代销个人寄售的物品也可免征增值税,只就商店收取的手续费部分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本市拍卖机构受托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取得的收入,在拍卖机构单独造册、分账核算的前提下,免征增值税,只就拍卖机构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部分征收营业税。
对拍卖机构拍卖个人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所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