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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文字号】沪住科[1996]044号【发布日期】1996.01.08【实施日期】1996.01.0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95年21号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6年元月1日颁布实施,为了进一步做好竣工住宅验收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工作,市住宅发展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协商,就该《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全市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必须办理住宅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审核手续,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把好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审核关,做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工作。

二、新建住宅必须经过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交付使用的审核,获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住宅建设单位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市、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或新建非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

三、市住宅发展局或区(县)住宅管理部门对新建住宅审核合格后,应立即将《许可证》副本送交新建住宅所在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房地管理部门在收到《许可证》副本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凡《办法》实施之前竣工的新建住宅,住宅建设单位需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新建住宅所在地的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或市住宅发展局办理新建住宅竣工日期认证手续,各级房地管理部门凭此办理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或新建非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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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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