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市住宅发展局【发文字号】沪住[1996]026号【发布日期】1996.01.16【实施日期】1996.01.1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委、办、局住宅办、各有关配套单位、各有关房产开发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95)21号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及市住宅发展局制定的《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市住宅发展局核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根据市府(95)21号令,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办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并核发《许可证》。
二、核发部门。市住宅发展局工程建设部专门负责受理《许可证》的申请,并核发《许可证》。
三、接待时间。从1996年1月26日起,核发《许可证》工作正式开始运转,接待时间为每周二、五下午1∶00至5∶00。
四、接待地点。本市人民路879号405室市住宅发展局工程建设部。
按《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由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核,请各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抓紧落实有关核发《许可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