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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公有住宅购买人用所购房屋申领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物[1996]291号【发布日期】1996.03.27【实施日期】1996.03.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浦东新区规土局、工商局,各区、县房管局、工商局: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5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凡“业主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须经区、县房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现就公有住宅购买人用所购房屋申领营业执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购买的公有住宅,凡属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上的,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宅,购买者拥有全部产权,但购房款未付清或购房后未住满五年者,不得出售、出租、转让和改变居住用途。在此期间,购房者需改变第一层房屋自住用途的,应按市场价补足房价。市场价的计算标准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三、第一层房屋所有人需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1、不影响房屋安全。

2、不妨碍相邻住户的使用或对相邻的上、左、右住户有妨碍但已征得其书面同意。

四、公有住宅改变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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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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