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财城[1996]5号【发布日期】1996.02.29【实施日期】1996.02.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规范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1994]财综字第138号),我局印制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现将“专用票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房产管理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应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二、以前年度出售的公有住房,未使用专用票据或已经使用其他票据的,必须在1996年底前按规定使用或更换统一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三、对套配购房应由分房单位收回首次买房而开具的“专用票据”,并加盖“套配收回”印章予以注销后和已购公房退房价格计算表一并作为支付拟退房屋价格的原始凭证。
四、《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是购房人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及按规定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合法凭证,无“专用票据”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住房交易过户手续。
五、“专用票据”由出售公有住房的房产管理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上海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购买。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给单位或个人的居住用房仍应按规定使用上海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
特此通知,并请转知所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