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籍[1996]448号【发布日期】1996.06.05【实施日期】1996.06.0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所有新建房屋在房屋建筑竣工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
在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的,面积核定工作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权籍管理处负责。在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的,面积核定工作由相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二、外销出让地块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核定,按市房地局《关于核定出让地块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的通知》[沪房地籍1995324号]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建筑项目竣工后,应按本规定办理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核定手续。办理核定手续需提交以下文件:
1、房地产权证或原土地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
4、经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测算的"房屋建筑面积报告书";
5、房地产初始登记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核定表。
四、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中凡改变建设用途或超出用地范围的,应限期纠正或补办用地手续。
五、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测算面积为准。依据《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通知》[沪规法94716号]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技术指标要求进行核定。凡超容积率建设的,当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准予登记。
六、内、外资新建内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划允许建筑面积,超建部分又无法拆除的,按取得该地块使用权的出让金标准补缴出让金。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超建比例在5%以上的,每增加1%,出让金追加10%。由各区签署合同的项目,补缴经费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代收后返还各区土地管理部门。
七、在一幅地块中分期开发的项目,在前期项目竣工后,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到建筑面积核定部门备案,建筑面积核定工作待最后一期项目竣工后,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前一并办理。
八、新建非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划允许建筑面积的,超建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部分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补缴费用。
九、不按规定办理面积核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不颁发"房地产权证"。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