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发[1996]30号【发布日期】1996.06.24【实施日期】1996.06.2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启动本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3日市政府批准发布),现就购买上海市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作如下规定:
一、外省、市单位和人员购买本市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达到一定标准的,购房单位可为其职工,购房个人可为其本人或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申报蓝印户口。
1996年暂定为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每套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价值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可予申报1个蓝印户口。
二、外省、市人员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包括在境外留学或工作、未取得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三、适用本规定的商品住宅是指在本市注册并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建造并自主经营、依法取得《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后首次预售或出售的新建内销商品住宅。
四、申报蓝印户口者除购房者的未成年子女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有正当的居住理由;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5、未曾劳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购房者采取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需付清全部房价款后,方可申报蓝印户口。
六、购房者申报蓝印户口,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填写《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资格认证审核表》,并由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本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加盖印章。
七、购房者申报蓝印户口,持《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资格认证审核表》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手续时,应提交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未曾劳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八、购房者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申报蓝印户口的,还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申报蓝印户口者与购房者关系的公证书。
九、取得蓝印户口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蓝印户口:
1、所购内销商品住宅未满五年转让或转租的;
2、不符合蓝印户口申报条件的。
十、申报蓝印户口和取得蓝印户口后的管理,均按《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