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文字号】[1996]沪公积金发字第42号【发布日期】1996.10.03【实施日期】1996.10.0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售房单位:
现将关于错售公房经法院判决应退售房款的程序通知如下:
一、经法院判决需退售房款,由原售房单位填写售房退房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表式”),并附有法院判决书的印影件和原售房款凭证的印影件,交原收售房款的经办行。
二、经办行对原售房款进行审核,核定原购房人所交售房款和售房单位提供的三项维修基金金额,核定上划直管公房售房净归集资金或留自管公房售房单位的净归集资金,并按当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送房地产信贷部。
房地产信贷部对经办行提供需退售房款的金额和利息进行复核,核准后收回该户所在业主管委会增值和存本取息利息,并将表式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售房款进行确认,确认后以红字退出增值及存本取息的本金,退出该户三项维修基金后,业主管委会对该户进行销户,将表式连同直管公房净归集房款及利息划房地产信贷部,连同三项维修基金及利息一并退原售房单位。自管公房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后退出增值及存本取息本金,退出该户三项维修基金后,业主管委会对该户进行销户,连同表式送房地产信贷部,由房地产信贷部退自管房售房单位。
四、经法院判决认定的应退的售房款由售房单位与个人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