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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沪地税地[1996]42号【发布日期】1996.07.18【实施日期】1996.07.1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最近,对有关转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反映较多,经研究明确如下:

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后,现我局决定,本市关于转租房产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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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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