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物[1996]624号【发布日期】1996.08.08【实施日期】1996.08.0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各物业管理单位,各商品房开发单位:
最近,有不少商品房开发企业和商品房买受单位来信反映,未出售的空置的商品住宅和单位购买的未及时使用空关的商品住宅,在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企业要按公房管理办法收取超期空关房屋看管费。对此,提出异议,要求政策上给予明确。
经研究,现就商品住宅空置、空关管理收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0年第18号公告发布)及其《实施细则》(市政府1991年42号令发布)中,关于空关房屋超期使用收取超期空关房屋看管费的规定,只适用于土地无偿划拨使用,且由地方财政、各企事业单位出资建造职工解困住房安置、市政动迁等房屋的管理;不适用于经合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正式批准立项建设的商品住宅的管理。
二、商品住宅售后实行物业管理,对空置、空关的商品住宅按正常的物业管理的要求,收取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