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房地产权卡》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籍[1996]642号【发布日期】1996.08.19【实施日期】1996.08.1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登记处:

为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加强基层一级的权属管理,保证房地产权属管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现决定统一使用"上海市房地产权卡",以此作为日常管理的手段和权籍统计的基础。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权利登记发证时,由登记处填写(打印)"上海市房地产权卡"。未发证的道路、农田、隙地等由权籍管理部门负责建卡。

二、登记处每季度5日前,向房地所在地的区、县房产土地局权籍管理部门移交上季度的房地产权卡。

三、卡片建立采用"一证一卡"制,即每发放一张权证,建立一张卡片。

四、卡片各栏内容填写,参照沪房地籍字(1996)252号文执行。其中"证类"填写:绿证(外销)、绿证(内销)、黄证、红证。凡一个地块中房屋超过四幢的,卡片中可不必填写分幢内容。

五、登记处转来的卡片,权籍管理部门应以街道(乡、镇)一街坊(村)为单位装订成册,及时变更,保持资料现势性。凡已发生变更的卡片,可在卡片的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后,按变更日期先后另行装订。

六、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合一的,应对96年3月1日前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资料进行整理,填写权卡,逐步建立本行政区内完整的权卡系统,保证房地产权属的统一管理和信息统计。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