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籍[1996]642号【发布日期】1996.08.19【实施日期】1996.08.1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登记处:
为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加强基层一级的权属管理,保证房地产权属管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现决定统一使用"上海市房地产权卡",以此作为日常管理的手段和权籍统计的基础。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权利登记发证时,由登记处填写(打印)"上海市房地产权卡"。未发证的道路、农田、隙地等由权籍管理部门负责建卡。
二、登记处每季度5日前,向房地所在地的区、县房产土地局权籍管理部门移交上季度的房地产权卡。
三、卡片建立采用"一证一卡"制,即每发放一张权证,建立一张卡片。
四、卡片各栏内容填写,参照沪房地籍字(1996)252号文执行。其中"证类"填写:绿证(外销)、绿证(内销)、黄证、红证。凡一个地块中房屋超过四幢的,卡片中可不必填写分幢内容。
五、登记处转来的卡片,权籍管理部门应以街道(乡、镇)一街坊(村)为单位装订成册,及时变更,保持资料现势性。凡已发生变更的卡片,可在卡片的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后,按变更日期先后另行装订。
六、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合一的,应对96年3月1日前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资料进行整理,填写权卡,逐步建立本行政区内完整的权卡系统,保证房地产权属的统一管理和信息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