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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房地产经纪、租赁、交换规范合同文本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1996]741号【发布日期】1996.09.09【实施日期】1996.09.0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浦东新区规土局、工商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工商局,崇明建委,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管理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租赁、交换活动使用规范合同文本,是执行房地产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的重要措施。目前,本市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经纪、租赁、交换活动中订立的合同,普遍不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由此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私有住房产权交换暂行规定》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市工商局)制定了《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私有住房产权交换合同》规范合同文本。现就有关使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0月1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事房地产经纪、租赁、交换活动的或委托房地产经纪、租赁、交换的组织和个人,均使用市房地局印制、市工商局监制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私有住房产权交换合同》规范合同文本,不得擅自修改、翻印、复印。

二、使用《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文本的中资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备案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或交易中心)购取。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或交易中心)购取。购取的规范合同文本由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或交易中心)统一编号、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合同后,应按规定日期,及时报备案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备案。

三、使用《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规范文本的单位与个人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没有设立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购取。购取的规范合同文本由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租赁登记时统一编号。合同订立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分管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所)登记。

四、使用《上海市私有住房产权交换合同》规范文本的,一律向上海市房屋交换中心购取。购取的合同文本由上海市房屋交换中心统一编号登记。合同订立后,应按规定日期及时报上海市房屋交换中心备案。

五、使用上述规范合同文本时,对合同条款中的空格以及需要在合同附件内增设补充条款,明确未尽事宜,应由签署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自行商定。但合同附件内增设的补充条款不得与合同铅印的基本条款相悖。

六、上述规范合同文本的铅印文字条款不得擅自修改或增删。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市房地局、市工商局审核批准。

七、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交易中心、房屋交换中心,接受上述规范合同文本备案时,对签订的合同中有违规、违法内容的条款,应要求其及时改正,否则不予备案。

八、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上述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相互配合、协调解决合同纠纷。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并利用合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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