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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1996.09.05【实施日期】1996.09.0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直属第四、五分局、外税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了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规范税收征管,简化纳税手续,根据税法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中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自有房产及新购住房买卖应交纳的税收

1.对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包括个人购入的内外销商品房、存量房产、职工所购原公有住房及自建自住住房等,下同。)所取得的售房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和义务兵优待金。

2.出售或购入房产的双方应按合同记载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

3.个人新购住房应按规定交纳契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营业税等税款的征收

1.出售人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到征收的税务部门购买、填开发票。按发票上填开的住房出售总额交纳各税。

2.为简化纳税手续,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出售房产取得的售房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和义务兵优待金统一按综合征收率5%计征上述各税,即:出售人按房产出售总额的5%综合交纳税款。

三、印花税的征收

根据不同对象适用不同的税率。

1.对个人出售房产,买卖双方的购售房合同或书据按记载的金额,以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万分之五税率交纳印花税。

2.个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购售双方的售房合同按记载金额,以购销合同税目的万分之三税率交纳印花税。

3.个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预售商品房,购售双方先按预售合同记载的金额,以购销合同税目的万分之三税率交纳印花税,以后再按正式的售房合同大于预售合同的差额补缴印花税。

4.个人向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存量房产,买卖双方按购售房合同或书据记载的金额,以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万分之五税率交纳印花税。

四、契税的征收

凡发生房屋的产权转移,接收产权的人应按规定交纳契税。对个人购买内外销商品房或存量房产,取得房屋所有权,按房屋买价的6%缴纳契税,其中超过3%的部分由政府贴费。

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后,在规定期限内新购进住房的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新购住房产权承受人是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承受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对新购住房房价高于售房收入的,可比照交换,按房价差额部分交纳契税,对新购住房房价低于或等于售房收入的,免征契税,上述税收政策必须一次落实,不可分次执行。

2.对新购住房产权承受人不是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承受人或产权共有人的,不享受照顾,必须按房屋买价全额征收契税。

3.纳税人在办理完税手续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购房合同、发票;

(2)加盖财税机关退还保证金确认章后的《上海市出售原公有住房纳税保证金收据》;

(3)购房人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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