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日期】1996.09.17【实施日期】1996.09.1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管)局、规土(土地)局,崇明县建委,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市房地局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6)30号),为做好降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贯彻衔接工作,现就本市内、外销商品房及存量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8月1日起购买签订的外销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及存量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交易过户时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按房屋总价款的0.5%交缴。
二、凡在1996年7月31日以前签订的外销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交易手续费仍由受让方按房屋总价款的1%交缴;签订的存量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手续费,仍按交易双方各支付房屋总价款的1%。
三、购买本市一般标准内销商品房,不论在1996年8月份前或以后购买的,首次交易手续费仍由交易双方按房价款支付0.08%。
四、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各类房地产交易过户过程中,应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手续费。若购房收款凭证日期在8月1日前,而出售合同签订日期在8月1日后的交易过户手续费收取应按原标准执行。凡在8月1日以后签订的出售、买卖合同并付款的,文发前已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的,应按新标准执行,新老标准交易手续费的差价分别退还交缴对象。
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将执行新标准收取交易手续费的账目单列,供审计部门或区、县局在实行“财务收支二条线”统筹时备核。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