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价行[1996]第180号、沪财综[1996]42号【发布日期】1996.07.18【实施日期】1996.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你局[1996]沪公后第25号《关于调整道路清障车辆牵引费收费标准的函》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减少交通堵塞,保证道路畅通,同意本市抛锚车辆牵引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辆每次250元。对个别无法牵引的车辆,按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结算。
上述收费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有关手续。
收费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