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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镇居民租用公房转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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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沪地税地[1997]77号【发布日期】1997.12.02【实施日期】1997.12.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税务局:
关于城镇居民租用公房(包括房管部门经租公房和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直管公房)再转租取得的收入,可比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30号文批转的《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特此通知,请遵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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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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