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物[1997]740号【发布日期】1997.08.12【实施日期】1997.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集团公司: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沪委(1996)5号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1997]26号),现就城区街道孤老去世后腾退的直管公房处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孤老去世后,其原租用的成套独用可出售的直管公有住房产权无偿划归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用于发展公益福利事业。
二、孤老去世后,其原租用的非成套独用和非出售范围的成套独用的直管公有住房,由街道办事处免租使用,用于公益福利事业。其产权属原出租人。
三、以上房屋自用部位的维修费用由街道办事处自理;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费用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按规定交纳。
四、无归属孤老人员住房解困安置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其他无归属人员住房解困由动议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各区房地局、房管局、集团公司不再承担无归属人员住房解困安置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